12月27日,滬深北交易所分別就修訂《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將對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針對“一查即撤”情形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一查即撤”是市場非常關注的一種情形。為了嚴把IPO公司上市的質量關,監管部門對IPO公司采取了現場檢查的審核模式,并通過抽簽的方式來抽取現場檢查的公司名單。但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一些被抽中現場檢查的公司,為了逃避現場檢查,于是就紛紛撤回IPO申請,這就是所謂的“一查即撤”的由來。也正因為“一查即撤”的目的是為了逃避現場檢查,所以市場對“一查即撤”現象尤為重視。
對“一查即撤”公司增設申報的間隔期,這是很有必要的。這一方面也是提醒IPO公司要慎重地提交IPO申請,同時也要慎重地對待撤回IPO申請這件事情。畢竟目前的IPO審核,實現了“申報即擔責”制度,IPO申請不是想提交就能提交,想撤回就能撤回的,這其中還涉及到擔責問題,所以需要認真對待。
另一方面,增設申報間隔期也是對“一查即撤”公司的一種小小懲罰,這也是“擔責”的一種方式。否則,沒有間隔期的限制,IPO公司前腳從一家交易所撤單,后腳又到另一家交易所申請上市,這就是對“一查即撤”行為的放縱了,是背離“申報即擔責”精神的。所以,對“一查即撤”公司增設間隔期很有必要。
不過,對“一查即撤”公司只是增設6個月的間隔期實在是太短暫了一些,這個間隔期至少不應低于1年時間。畢竟“一查即撤”公司通常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一些問題,所以才害怕監管部門的現場檢查,這種公司自身的整改本來就需要一定的時間。更何況,根據現行規定,被抽中現場檢查的IPO公司即便“一查即撤”,但現場檢查仍然需要繼續進行,不受公司撤回申請的影響。而進行現場檢查同樣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因此,6個月的間隔期顯然太短了,甚至根本就沒有給相關的IPO公司留下整改、冷靜以及慎重應對的時間,更沒有留下懲處的時間。
所以,對“一查即撤”公司增設的申報間隔期有必要進一步延長,申報間隔期至少不低于1年時間。如果在檢查中存在重大問題的,則需要進一步整改,需要進一步延長申報間隔期。這其中如果涉及到弄虛作假,試圖欺詐發行行為的,申報間隔期還需要進一步延長到3年甚至5年。所以,“一查即撤”公司的申報間隔期不僅需要延長到不低于1年,而且申報間隔期的長短也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據這些公司存在問題的大小及性質的嚴重與否來確定。
不僅如此,對于“一查即撤”公司在結束了申報間隔期之后重新提交IPO申請之時,不論該公司是否變更上市地點,都必須再次接受現場檢查,即便撤回申請后仍然接受過現場檢查的公司也不例外。這是“一查即撤”公司必須接受的現實,同時也是“嚴審IPO”的需要,更是保障IPO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
不僅如此,增設申報間隔期的制度不僅適用于“一查即撤”公司,同樣也適用于其他方式撤回IPO申請的公司。只不過,沒有抽中現場檢查卻主動撤回IPO申請的公司,其申報間隔期可以適當縮短一些。在不涉及到弄虛作假等其他重大問題的情況下,其申報間隔期可以確定為6個月,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征求意見稿確定的“一查即撤”公司的申報間隔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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