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網消息:1月12日至13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研究部署2025年政法工作;13日至15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全國檢察長會議、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和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相繼召開;在這些會議上有一個共同主題:就是都提到了“完善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實質性開展懲戒工作”的落實問題。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4年12月30日舉行了檢察官懲戒委員會成立大會并召開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202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也舉行了法官懲戒委員會成立大會,召開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無論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懲戒委員會的成立,都同步釋放了一個重要信號,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要從紙面落到實處了。對那些徇私枉法,辦理制造冤假錯案的司法工作人員要進行實質性的懲戒。
司法公平正義,這是全國人民的共同心聲和愿望。為實現這一目標,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提出了“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工作方針。但是,在過去十年中,我們的法治雖然在不斷進步,但離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不僅過去的冤假錯案難以得到平反糾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新的錯案在發生。
通過司法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本是法治社會公民法治信仰的體現,然而,當事人有時得到的往往不是公平正義,而是枉法裁判。去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通報稱,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肖新平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偵查終結,移送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相關法律,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中級人民法院作為許多一審案件的上訴裁定機關,堂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竟公然作出枉法裁判。而法官作出枉法裁判的背后,必然是利益輸送。在對肖新平的相關通報中,指其“以權謀私,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當然,并非所有的錯案都是法官故意枉法裁判,也可能存在客觀上“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造成的。所以,目前網絡上對如何定義錯案的討論很激烈。有一種觀點認為,是不是所有經二審改判的案件都定義為錯案,都要進行追責。如果這樣,辦案就不僅是在辦別人的人生,同時也是在辦法官自己的人生。一審法官必將人人自危,挫傷其辦案積極性,甚至影響到司法隊伍的穩定。其實,這種認識未免將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想象得太簡單了。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肯定不是將責任泛化無邊界。對“適用法律錯誤”的認定,究竟是理解上的偏差,還是故意曲解法律,我想“懲戒委員會”從專業上應該不難甄別。而“證據不足”問題,是證據客觀缺失,還是故意對有效證據不予采信,庭審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下更是一目了然。現在能進入司法隊伍成為員額法官的,都是經過激烈競爭上崗的,法官的業務素養一般不會太差。常言道,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敲門心不驚。一個敬畏法律,忠于信仰,恪守司法為民宗旨的法官,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辦案,是絕對不會成為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祭品的。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并非只適用人民法院辦案法官,同樣適用于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及其它辦案機關。有些冤假錯案的產生,從公安機關偵查開始就已經埋下了,即將落實的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能有效促進三者之間的各司其職,各擔其責。偵查機關對自己的偵查行為負責;檢察機關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材料嚴格把關:審判機關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判決,三方誰也不為別人的錯誤買單。將司法懲戒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落到實處,將會大大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同時也是一道阻斷司法腐敗的隔離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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