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關于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通告
(2025年第1期)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社會環境,切實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現發布2025年第1期通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如下:
限以上被執行人自本通告發出之日起10日內自行或委托他人到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如實申報財產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本院嚴厲敦促:所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必須主動向債權人或者到執行法院履行義務。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申請執行人應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同時,歡迎社會各界人士積極舉報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以便法院進行核實并以司法處置,加大執行力度,窮盡執行措施,讓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舉報電話:0777-3686211、0777-3686231。
特此通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 以下條文可以上下滑動查看完整版)
附: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條文
一、拒不履行的制裁措施
(一)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將依法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二)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對其單處或并處拘留、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單處或并處拘留、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對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相關內容實時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送,并聯合相關部門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征信系統記錄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全方位的限制。
(五)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罰款。對單位罰款的金額為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10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內。
(六)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條:強制遷出房屋或者強制退出土地,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強制遷出房屋被搬出的財物,由人民法院派人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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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后,名單將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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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執行局
編輯 | 蘇冬梅
審核 | 梁業盈
【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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