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區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
“我都沒想到這個案子會以調解收尾,這是一個讓我感到心服口服的案子,讓我心甘情愿地讓步,張法官認真負責,站在人性化的角度,切實解決老百姓的問題,讓我感到由衷的佩服。”1月20日下午,益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員工來到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將一面印有“為群眾辦實事,負責任好法官”的錦旗送到承辦法官張躍飛手中,以表達對該院的感謝。
掏光了所有積蓄購房,十二年了,房產證還未到手。無奈之下,符女士一紙訴狀將益陽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某房地產公司)告至赫山區法院。要求某房地產公司立即為符女士辦理已購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并向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100000元。
為了改善生活質量,在2012年3月5日,符女士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位于益陽市金山南路金鹿花園小區的一套房屋,合同第十九條約定某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內,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后360日內辦妥房屋所有權證,辦妥房屋所有權證后360日內辦好土地使用權證,如因某房地產公司的責任,致使符女士未能在約定期限內辦理上述登記或手續,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辦妥登記之日止,某房地產公司按日向符女士支付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對此,某房地產公司表示很無辜,聲稱多次催促業主來辦手續,她不愿意提供辦證資料,一直沒辦得成,我們履行了我們的義務。符女士則認為自己依約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契稅和維修資金等,某房地產公司卻沒有為自己辦理好房屋不動產權證,屬于某房地產公司的責任。雙方均認為自己是有理的一方,為此爭論不休,都不愿意退讓。
承辦法官張躍飛在受理案件后,通過仔細查看原告方提供的各項證據資料,多次查證,核實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的可能性很大,于是第一時間聯系符女士和某房地產公司進行溝通協商。原來某房地產公司認為符女士不愿意提供辦證資料的原因是符女士繳納辦證費用的發票在合同約定的辦證時間內已遺失,符女士只能提供復印件。承辦法官通過多次協商溝通向當事人釋法析理,認為根據符女士提供的其他證據,能夠認定其已繳納了辦證費用,最后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某房地產公司終于聽取法官的意見,自愿為符女士辦理房產證,符女士放棄違約金,雙方達成和解,符女士撤回了訴訟。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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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胡青香
2025年第17期之一
總第17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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