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纏身,卻遭遇冷漠
負重前行,卻力有不逮
曾如星辰般璀璨的愛情
也難逃現實的風霜洗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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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病了,婚姻也“病”了?
程某與張某于2010年4月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于2012年5月4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好。2018年,程某患舞蹈癥、癲癇癥等疾病,并被評定為二級肢體傷殘,后期治療和康復支出大量醫療費,導致雙方產生矛盾,感情惡化走向分居。
程某主張雙方分居后,張某不管不顧,生活、經濟上均未對程某盡到扶助義務,還將程某名下房屋租戶趕走,截斷程某的租金收入。此外,張某曾向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程某離婚,法院未予準許,之后張某仍未盡扶養義務。張某稱因工作變動,收入受到影響,程某就醫支出醫療費數額巨大,自己負擔能力有限,但認可雙方分居后,未另行支付扶養費。現程某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要求張某每月支付扶養費1萬元。
法院:扶養義務需履行
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程某、張某自2020年3月一直處于分居狀態,各自掌握名下財產。程某因患癲癇、舞蹈癥等產生醫療支出,客觀上存在扶養需求。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及生活支出情形下,程某要求張某承擔部分費用支出,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結合程某身體狀況、醫療費用支出情況及張某的經濟收入條件等,法院最終判令張某每月支付程某扶養費2000元。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案件經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分居不能成為擋箭牌
按照法律規定,要求對方履行扶養費給付義務應滿足以下要件:一是夫妻關系處于存續期間。夫妻扶養義務的履行以婚姻存續為前提,始于婚姻關系締結之時,終于婚姻關系結束之時,且不因夫妻雙方感情狀況、共同生活情況而有所區別。二是客觀上存在扶養需求。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在性質上屬于生活保持義務,并不以經濟上的客觀貧困為前提,只要客觀上存在扶養需要即可。三是扶養義務人不履行扶養義務。扶養義務內容既包括經濟上的供養,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照顧。
本案中,程某患病后,雙方感情惡化并分居,但并未離婚,雙方婚姻仍處于存續狀態。程某因就醫、生活開銷等,客觀上存在費用支出,在無法工作以維持生活來源情況下,存在扶養需求。雙方分居后,各自掌管名下收入,張某未履行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扶養義務,亦未履行支付扶養費的物質扶養義務。因此,程某要求張某支付扶養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有關扶養費標準的確定,應當結合扶養需求、扶養能力等綜合情況。
來源:北京豐臺法院、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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