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馮炯恒、石文輝 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書接上文,筆者團隊律師上期已為大家介紹了現金存款、房產、股票的財產歸屬界定即是否會存在財產混同的情形。(回顧戳:謹防財產混同!你需要了解的婚前財產歸屬(上))本文中,筆者將繼續為大家分析其他常見的財產形式及不同情況下可能會存在的財產混同風險。
一、人壽保單
人身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一種重要的財產形式,因其保費來源與投保期限等的不同均會導致財產歸屬有所不一,因此筆者在此以最為常見的儲蓄險(如增額險、年金險、兩全險等)為例進行分析。
儲蓄險顧名思義其保單對應的現金價值會因被保險人的年齡增長而增值,因此儲蓄險具有著明顯的投資屬性,其財產歸屬與股票的本金與投資收益有相通之處。
從投保的時間節點來看,若一方在婚前已經使用個人財產足額繳納保費,則該保單即使在婚后也屬于個人財產無異,而對于保單對應的現金價值增長部分,因其不依賴于個人的婚后勞動來實現價值遞增,屬于自然增值,因此無論是保單亦或是現金價值的增長在婚后均屬于個人財產。
與之相反,若該保單在婚前投保,婚后仍在按期繳納保費,則該保單屬于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混合體,婚后繳費所對應的保單增值部分仍屬于共同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是使用個人財產購置的保單就可以一概而論地認定為個人財產,前者的情況是基于一方在婚前使用個人財產足額繳納保費而談,倘若一方在婚后使用個人財產購置并繳納保費,則情況會有所不同:此時一方所交的保費仍然屬于個人財產,但最終取得增值部分仍然屬于共同財產,究其根本還是源于投保行為本身具有的投資屬性。
二、黃金
金價不斷上漲的今天,黃金作為具備一定保值功能的財產形式也逐漸成為一種備受追捧的理財途徑。
若一方在婚前已購置較多的金條、金飾等實體黃金,則只需要依據發票等購買憑證,證明黃金的購買時間是在結婚之前,那么就可以明確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同時隨著交易習慣的改變,“紙黃金”因其具備儲存方便、變現快的優勢也逐漸盛行。與實體黃金不同,紙黃金的作為一種記賬式的黃金,其在財產性質上更傾向于有價證券。
因此,若一方在婚前已購買一定份額的紙黃金用于理財,則其隨著市場波動所帶來的增值屬于自然增值,相應財產增值部分亦屬于個人財產;但畢竟紙黃金在交易方式上具備便捷性,倘若在婚內又對該紙黃金實施了如股票市場的高價拋售、低價買入等交易行為,則產生的收益會被視為《民法典》規定的“生產、經營、投資收益”,從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中的二人除了對婚后財產享有相同權利,同時也背負著同樣的風險。提前對可能面臨的財產風險進行預設并規劃避免,不僅僅是對財產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婚姻負責。
所謂“婚姻是投資中最大的風險”,如何避免這一風險,則需要摒棄傳統觀念,坦然大方地了解各類財產形式在婚后的變化,并及時做好防范,才能避免爆發婚姻危機時,既傷感情又傷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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