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山不法團伙裹挾鄭州仲裁委枉法仲裁案系列報道)
核心提示:郭某山不法團伙以河南省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建安公司”)的名義偽造證據,裹挾鄭州仲裁委枉法仲裁,非法侵占河南四方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四方公司”)巨額資產,造成四方公司近兩億元的經濟損失。此虛假申請引起的枉法仲裁社會影響惡劣,使鄭州仲裁委乃至河南司法公信力遭受嚴重破壞。
(海絲之旅訊)近期,四方公司負責人顧進和多位知情人不斷向媒體反映,郭某山不法團伙裹挾鄭州仲裁委枉法仲裁,給四方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壞,他們強烈懇請媒體前往采訪調查揭露事實真相。根據知情人提供的線索,近日媒體在鄭州見到了四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顧進。媒體向顧進說明來意,只見顧進臉色凝重,他非常氣憤地說:“郭某山和趙某福這幫不法分子,勾結串通鄭州仲裁委某些人無法無天,搞虛假訴訟和枉法仲裁弄得太不象話,最近我已把他們干的丑惡事項,向上級公檢法和紀檢監察機關舉報了。”
上圖:顧進向媒體介紹他們投巨資為郭某山爛尾樓清欠,完全建好新方圓小區的相關情況。
顧進向媒體反映:“2012年11月5日,我四方公司與建安公司新鄭分公司的原負責人郭某山等人,簽訂了一份《項目股權轉讓協議書》,郭某山等人將其出資的新鄭市新方圓小區項目整體轉讓給我們,約定股權轉讓費9509萬元。2012年12月30日,我向他們支付5809萬元的股權轉讓費后,在辦理新方圓項目移交手續時,又與新方圓項目原股東簽訂了一份《項目股權轉讓補充協議》。之所以會出現這一股權轉讓事項,是因為當時的新方圓小區項目資金斷流等原因造成爛尾,使購房戶不停地上訪,政府也不斷地向項目施壓,郭某山等人作為原工程承包商、材料供貨商惶惶不可終日。郭某山為了拿回工程款,遂將工程款抵作股權,多方聯系下家購買這個項目。在徐某立等人的介紹下,急于套現脫身的郭某山,多次請求有實力的我們前去救場。”
顧進接著說:“郭某山作為掛靠在建安公司名下的一個建筑個體戶,長期借用建安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攬工程。郭某山曾由建安公司授權,注冊過建安公司新鄭分公司,擔任過這個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這個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該分公司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已于2012年被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吊銷了 。新方圓項目爛尾后,郭某山以項目約3000萬元的工程款債權充抵股權,成為新方圓項目的大股東。此時,新方圓的實際控制人郭某山與建安公司無任何經濟瓜葛,二者之間唯一的牽連,就是郭某山租用過建安公司的資質。”
“我們四方公司按照《協議》和《補充協議》的約定進場后”,顧進說,“我按照郭某山提供的賬戶名單,將過往的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費用等過往外債,逐一進行了現金轉款,我們為郭某山的原爛尾項目清債累計達9509萬元。”
顧進繼續說:“當時,新方圓項目雖然已經主體封頂,但我們接手的是一個爛尾樓盤,在我的主導下,我們四方公司經過資金注入和后續建設,累計投入資金1.57億元,最終將項目建成完工。在此情況下,原大股東郭某山個人,以工程款的會計科目結算走2880萬元。我們四方公司,實際出資1.57億元,買了這個新方圓項目,救活了一個爛尾樓盤,讓政府、購房戶、原債權人都獲得了圓滿的結果。事情的終局本應皆大歡喜,但是,貪婪陰險的郭某山憑借著租用建安公司資質的這根牽絲,在新方圓項目于2014年底竣工驗收后,就迫不及待地向曾經的救命恩人——我們四方公司發起了致命的攻擊。”
“原本在項目中已經賺得盆滿缽盈的郭某山”,顧進非常氣憤地說,“在建安公司新鄭分公司已于2012年注銷的情況下,他勾結其背后的建安公司,偽造建安公司新鄭分公司虛假合同,于2015年向鄭州市仲裁委員會發起了虛假仲裁申請并獲勝訴,憑空給我們四方公司套上了4800多萬元的債務。”
上三圖:被顧進揭露的郭某山團伙偽造的《新鄭新方圓小區項目承包協議》(復印件)。
顧進接著說:“2015年,郭某山串通原四方公司的法律顧問律師李某周,在建安公司新鄭分公司已經注銷的情況下,借尸還魂,盜取和私刻四方公司印章,仿冒相關人員的筆跡簽名,偽造出一個虛假的《新鄭新方圓小區項目承包協議》,并以該假協議中的仲裁條款,由郭某山幕后的既得利益者建安公司,向鄭州市仲裁委員會發起虛假仲裁申請,明目張膽地開啟了這起典型的虛假申請和枉法仲裁惡性案件的序幕。
鄭州市仲裁委員會根據‘申請人’建安公司與被‘申請人’四方公司,于2013年7月31日‘簽訂’的《新鄭新方圓小區項目承包協議》中的仲裁條款,以及建安公司向仲裁委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等材料,于2015年2月26日,‘依法’受理了建安公司與四方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并最終作出(2015)鄭仲裁字第116號裁決書。裁決‘被申請人于本裁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48693400元和違約金(違約金以48693400元為基數,按照每年24%的利率自2014年7月28日起計算,至本裁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
’司法執行公開資料顯示:在上述仲裁過程中,建安公司向仲裁委申請財產保全,鄭州仲裁委員會于2015年3月23日,向新鄭法院發出(2015)鄭裁案字第116號《提交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函》,新鄭法院據此作出(2015)新民保字第66號民事裁定書,凍結四方公司銀行存款5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應價值的財產。后來,建安公司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申請強制執行、終止執行、恢復執行,把我們折騰得死去活來。在2015年7月10日第一次開庭時,我們就發現建安公司在提請仲裁時采用了虛假證據,仲裁庭不但不嚴格審查,并且還故意隱瞞真相。自始至終,申請人建安公司向仲裁庭提供的其新鄭分公司偽造的、于2013年7月31日簽訂的《新鄭新方圓小區項目承包協議》這個假證據,是支撐(2015)鄭仲裁字第116號裁決書成立的核心依據。我們根據‘天眼查’、‘啟信寶’和‘企查查’等多個工商資料平臺查詢結果得知:建安公司新鄭分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07年9月4日至2011年9月3日,該企業已于2012年10月16日被當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
“就是這樣的已經‘死亡’近一年的分公司”,顧進氣憤地說,“居然能夠在2013年7月31日簽訂《承包協議》!這個協議有無法律效力和證明力,恐怕連一個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本案審結期間,四方公司曾多次要求仲裁庭傳郭某山到庭對證,仲裁庭每次都找理由推脫說郭某山找不到。這明顯說明,仲裁庭是在幫郭某山玩人間蒸發。”
上兩圖:鄭州仲裁委員會(2015)鄭仲裁字第116號裁決書(首頁和末頁復印件)。
“在(2015)鄭仲裁字第116號裁決書中”,顧進說,“對有關被申請人四方公司要求郭某山出庭的情形,仲裁庭作了這樣的表述:‘仲裁庭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雙方分別通知郭某山到庭接受詢問,但雙方均稱未能聯系到郭某山。’各方都未能聯系到郭某山,是偶然的巧合嗎?如果郭某山心中無鬼,為什么連面都不敢露一露?又是誰在幕后策劃了郭某山人間蒸發的陰謀?對于新方圓小區項目,大量確鑿證據表明,建安公司連一分錢都沒投,這是不爭的事實。
作為原新方圓項目實際建筑商和大股東的郭某山,是股權轉讓后導流項目建設資金的實際操盤引導者,已經將新方圓項目產生的所有各項外欠資金,指導四方公司全部對外進行了給付,四方公司對外根本就不存在任何工程欠款。‘(2015)鄭仲裁字第116號裁決書’,強令四方公司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48693400元和違約金,請問,一個僅僅向建筑商出借資質的皮包公司,有什么證據能證明他們在新方圓項目中投資過一分錢?一分錢沒投,就靠仲裁委某些人的臉皮嘴巴,就可以向受害人主張巨額債權要求嗎?”
“種種事實表明仲裁庭隱瞞真相,故意包庇袒護犯罪分子,與郭某山實施共同犯罪。”顧進很氣憤地接著說,“在歷時數月的庭審中,受害人四方公司一直向仲裁庭提供扎實的證據,證明自身與建安公司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多次向仲裁委和仲裁庭表示,建安公司偽造證據,已經構成嚴重的詐騙犯罪,仲裁委應將建安公司及相關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移交給司法機關處理。但仲裁委和仲裁庭一直對受害人四方公司的合理訴求置若罔聞,相反,仲裁委和仲裁庭一直與建安公司及相關犯罪嫌疑人同流合污,實施共同犯罪。”
顧進向媒體特別指出:“在歷時數月的庭審過程中,曾有其他仲裁員明確表示過,應依法駁回建安公司仲裁申請的意見。對此,心懷鬼胎的首席仲裁員徐某林,均用粗暴的態度進行干涉和打壓。這充分表明,首席仲裁員徐某林直接操縱了裁判結果。就這樣,由于徐某林的操縱,導致四方公司蒙受數千萬元的損失。由枉法仲裁而形成的‘(2015)鄭仲裁字第116號裁決書’中可以看出,首席仲裁員徐某林,明顯存在受仲裁委相關領導指示而違法審理案件。徐某林如此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裁決,導致受害人蒙受巨大經濟損失,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徐某林等已涉嫌枉法仲裁罪。種種事實表明,違法違規的鄭州仲裁委(2015)鄭仲裁字第116號枉法裁決書,是在嫌犯郭某山團伙與鄭州仲裁委某些人員勾結串通的情況下炮制的。”
最后,顧進向媒體表示:“郭某山犯罪團伙和鄭州仲裁委某些人,對我的舉報肯定會恨得咬牙切齒,上級機關對我的舉報進行調查處理時,他們肯定會動用關系網和保護傘進行百般阻撓,甚至會對我進行打擊報復,倒打一耙。對于這些我們早有心理準備。如果我們的損失追不回,郭某山等違法犯罪嫌犯得不到刑事處理,我們將直接向黨和國家最高層進行舉報。我們將聯系更多更高更有影響力的媒體前來采訪報道,徹底揭露事實真相,促使有關方有效的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
在暗訪期間,有多位知情者向媒體反映,郭某山不法團伙和鄭州仲裁委中的一些人無法無天,危害社會,膽大妄為,實在是太壞了。這些違法犯罪分子社會影響非常惡劣,如果這些人受不到法律的制裁,天理難容。
短評:
認清枉法仲裁危害 防止不法分子破壞仲裁公信力
仲裁本身是一種最為經濟便捷的糾紛解決機制,也為多元化解決各類社會糾紛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我國仲裁制度性缺陷、仲裁法律漏洞較多和其他社會原因,導致虛假仲裁、惡意仲裁和枉法仲裁頻出。根據媒體在報道中揭示的事實真相,鄭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5)鄭仲裁字第116號裁決書,不但是一例典型的虛假申請和枉法仲裁,并且還給違法犯罪分子侵占他人財產提供了依據,是給違法犯罪分子充當保護傘的典型案例。像這樣的枉法仲裁,其社會危害和社會影響都非常壞。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雖然不是司法判決,但它和枉法裁判一樣,毀壞的是國家公權的公信力,破壞的是黨和政府的形象。
對虛假和枉法仲裁的成因和危害性我們必須得有清醒的認識。虛假仲裁是指民商事仲裁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等方式,通過仲裁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不法分子里外勾結串通,或者濫用仲裁程序,惡意申請仲裁;或者利用仲裁保全、設置圈套造成送達不能和缺席仲裁等欺詐手段,將被申請人置于不利境地。與此同時,虛假和枉法仲裁嚴重損害仲裁公信,挑釁法律權威,助推社會失信和道德滑坡,使仲裁公信和仲裁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受到質疑。對于虛假和枉法仲裁,我們必須要有高度的警惕性,防止不法分子勾結仲裁機構中的變異分子,操弄仲裁公權力實施違法犯罪。我們必須堅決杜絕不法分子利用“合法”手段侵犯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維護仲裁機構的社會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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