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煒(新京報傳媒研究院)
近日,引發廣泛關注的“破門亮燈”事件,熱度仍未退去。
事件發生在2025年2月3日晚,山西大同古城街道,為營造春節節日氛圍,要求商戶在特定時段保持燈光開啟。因某商戶未執行要求,多名工作人員在深夜撬鎖破門、強行開燈,最終上演了“破門亮燈”的鬧劇,迅速點燃輿論場。
2月7日,山西大同平城區古城街道就“破門亮燈”事件發布道歉信,反而進一步導致輿論反彈。
▲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政府官網截圖
01
輿論發酵 各方評說
事件曝光后,輿論迅速發酵,媒體及時跟進。
人民網 發表題為《“破門亮燈”,道歉不是終點》的評論文章,指出:“破門亮燈”,無論是什么初衷,都經不起絲毫推敲,實屬不折不扣的形式主義。……“治國莫先于公”,對于執法人員來說,尤需明法于心,守法于行,帶頭遵守法律法規。……撬鎖破門,執法違法,背離了善治的應有之義,只會激化矛盾,實屬基層治理的毒瘤。
大眾日報在《“破門亮燈”事件的兩個根本問題》一文中也特別強調要厘清“破門亮燈”是否是執法犯法?指出“執法行為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不是一群執法者就代表了'法',而是違法執法的人越多,對法治造成的傷害就越大,對城市形象的傷害就越大。”
新京報發表題為《大同“破門亮燈”后致歉,還應留下這三重反思》的文章,談及其所生成的教訓或啟示,總結以下三點:一是不能以集體利益之名侵犯個體權益。二是私人空間與私人財產在任何時候都不容侵犯。三是程序正義必須被嚴格恪守。
很多人可能奇怪,為何街道辦道歉后,反而引發更大輿情?
02
輿情應對的三大問題
這場“為面子砸里子”的鬧劇,成為觀察地方政府輿情應對失誤的典型樣本。
1.法律意識缺位:避重就輕,用“工作失誤”掩蓋“權力越界”
事件的核心爭議在于,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有財產權。
古城街道的致歉信將事件歸因為“溝通不暢”“方法簡單粗暴”,試圖將性質嚴重的違法行為降格為“工作作風問題”。
然而,公眾的質疑直指核心:“破門亮燈”究竟是行政失誤,還是執法犯法?官方回應刻意回避法律定性,僅以“態度問題”搪塞,明顯避重就輕。
2. 回應策略失焦:避實就虛的“道歉模板”
公眾需要的是“誰犯錯、誰擔責”的清晰答案,而非“集體道歉”式的責任稀釋。致歉信中,古城街道“顧左右而言他”的態度,暴露了責任主體的刻意模糊,堪稱輿情應對的反面教材:
語言空洞:通篇使用“溝通不暢”“方法簡單”等套話,卻未直面“違法破門”的實質問題。
責任模糊:事件中參與撬鎖的執法者身份包括消防、城管、公安等多部門人員,而官方回應中未明確責任歸屬,避談對涉事人員問責。
共情缺失:僅向“社會各界”致歉,卻未向直接受害者商戶表達歉意,未提及商戶因財產受損、經營受擾而產生的實際損失。
古城街道這種“模板式回應”被批道歉只為平息輿情,而非解決問題,本質上是將輿情視為需要“滅火”的技術問題,而非反思治理邏輯缺陷的契機。其結果,即便道歉,也被質疑誠意。
3. 價值排序錯位:形式主義壓倒民生權益
從輿情反饋看,公眾也并非反對節日亮化,而是痛恨“一刀切”的形式主義。
中央三令五申整治形式主義,但在此事件中,古城街道的《亮化倡議書》本無法律效力,商戶有權選擇是否響應。然而,在層層加碼的考核壓力下,“倡議”逐漸演變為強制指標,異化為“命令”,最終導致“破門亮燈”。
03
輿情應對的底線
“破門亮燈”事件絕非孤例,從“暴力創城”到“鏟平商戶春聯”,類似案例反復上演,要破解這一困局,可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法律框架是輿情回應的第一原則
任何官方回應必須直面法律定性,讓權力運行回歸法律軌道。若涉事行為確屬違法,道歉信中應明確承認并承諾追責;若存在爭議,則需啟動獨立調查并公布結論。
問責機制“精準到人”
輿情平息的關鍵在于責任落實到個體。若僅以“街道辦”為單位道歉,卻無具體人員被處分,公眾的被剝奪感只會加劇。參考2024年某地“強拆事件”的應對經驗,公布涉事者姓名、職務及處理結果,才能重建信任。
建立常態化民意吸納機制
輿情應對不是單向“表態”,而是雙向“溝通”,政府應習慣從“獨白”到“對話”,放棄“命令-服從”的單向治理模式,建立常態化民意吸納機制。如若當地在亮化工程啟動前召開商戶聽證會、協商電費補貼與亮燈時段,而非單方面以“倡議”之名行強制之實,輿情本可轉化為“共建共治”的佳話。
輿情應對的終極目標不是“滅火”,而是重構政府與民眾的信任關系。大同相關部門在工作和輿情應對中若換換思維,輿論反響或許會將截然不同。
一座城市的溫度,不在于燈火的亮度,而在于對每一扇門后權利的尊重。恰如新京報在《大同“破門亮燈”后致歉,還應留下這三重反思》一文中所講,“一座城市靠什么贏得市民的愛戴、商戶的認可、游客的喜愛?一定是友善的市民氛圍、良好的法治秩序、包容的營商環境,以及知錯就改、察納雅言的坦誠胸懷。”
校對|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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