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zhí)業(yè),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xié)刑事業(yè)務研究會委員,現執(zhí)業(yè)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yè)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yè)認證,專注于刑事業(yè)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yè)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規(guī)定。
在刑事訴訟中,不愿意看到司法機關查明案件真相的人,為了阻止和妨礙證人作證,有時會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采取威脅、侮辱、甚至傷害等手段,妨礙訴訟的正常進行。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是本法的基本原則。要保障證人有客觀、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履行作證的法定義務,如實地提供案件的真實情況,首先要保證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這是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需要,也是本法基本原則的重要體現。尤其是在犯罪情況日趨復雜,惡性犯罪不斷發(fā)生的情況下,證人作證要冒一定的危險,法律不能只是強調證人作證的義務,也要從實際出發(fā)為證人解決后顧之憂,提供安全上的保障。因此,本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義務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原則規(guī)定。本條是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增加的規(guī)定,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未作修改。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義務的規(guī)定。“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對于可能因作證處于危險之中的證人及其近親屬,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及時拘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為證人保守秘密等。對于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的,還應當采取該條規(guī)定的保護措施。司法機關應當將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問題提高到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高度來認識,將其作為辦案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只有這樣才能解決證人的后顧之憂,促使他們積極作證。
第二款是關于對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在我國,對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是保護證人最重要的途徑。根據本款規(guī)定,凡是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等,依照刑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犯罪情節(jié)定罪處刑。其中“威脅”是指以將要實行暴力或者其他非法行為進行恐嚇。“侮辱”是指在公眾場合公然以言詞、行為對其人格、名譽進行詆毀、攻擊。“毆打”是指以暴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傷害。“打擊報復”包括用多種手段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報復、迫害等。對于有上述行為,情節(jié)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對行為人予以拘留或者罰款的處罰。本款的規(guī)定是保護證人訴訟權利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安全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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