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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多地公布公積金新政
2月1日起執行
一、廈門
1月26日,廈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關于加大住房公積金購房支持力度的通知》,自2月1日起執行。
《通知》中明確:
(一)支持省內異地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2025年2月1日起,省內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無需提供戶籍證明或工作證明。
此次政策調整后,繳存人在福建省內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對自住住房所在地要求如下:
(二)階段性支持省內購房提取代際互助
2025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省內購買自住住房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購房人父母、子女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持購房人購房,可提取金額一次性核定。
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低于90%時,購房提取代際互助,優先提取購房人及其配偶購房時賬戶余額,購房人及其配偶賬戶余額不足的方可提取購房人父母、子女購房時賬戶余額,提取總額不超過本次購房實際支付的總價款或當期的實際費用支出。
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高于90%(含)時,購房人父母、子女可參與辦理該筆住房貸款的委托按月還貸或按年提取報銷貸款本息,還貸累計提取總額和購房提取金額合計不超過核定的可提取金額。
二、莆田
1月26日,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最新通知,調整住房公積金業務政策。
三、南平
1月26日,南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支持省內購房提取代際互助的通知》。
通知明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內購買自住住房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的,購房人的父母、子女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持購房人購房,代際互助購房提取應優先提取購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賬戶余額不足的方可提取購房人的父母、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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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宣布公積金貸款新政
一、湖南長沙
1月23日,湖南省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明確2025年個貸倍數的通知》。
通知明確,2024年底長沙市住房公積金個貸率為84.77%。個貸率介于80%和85%之間,長沙市繳存職工(含省直分中心)可貸額度按照借款人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計算。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貸款資料已進窗的按原政策規定執行。
二、山東臨沂
1月24日,山東省臨沂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發布《關于延續執行階段性上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通知》。該政策自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以貸款受理時間為準。
1.上調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在該市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單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由50萬元上調至70萬元;雙繳存職工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由80萬元上調至100萬元。
2.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政策。
在該市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上浮30萬元。即單繳存職工多子女家庭貸款額度上限100萬元,雙繳存職工多子女家庭貸款額度上限130萬元。
在該市購買高品質住宅,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限上浮20萬元。即單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高品質住宅貸款額度上限90萬元,雙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高品質住宅貸款額度上限120萬元。
上述上浮政策可疊加使用,疊加后最高貸款額度為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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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繳納公積金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嗎?
當然可以。足額繳納公積金是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公積金的,職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我們來看個案例:
基本案情:
王茂現,1972年6月參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為某公司職員。
2015年5月初,王茂現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其公司為其少繳了在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要求公司補繳之前少繳存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2016年5月9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發出《繳存住房公積金告知書》及74名投訴職工少繳、應補繳公積金等清單。
2016年7月15日,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該公司作出了《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決定書》(以下簡稱繳存決定書)。
該公司對《繳存決定書》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結果:
一審、二審法院均判決:該公司為王茂現補繳其在職期間少繳、漏繳的住房公積金。
雖然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關于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限制,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爭議范圍,因此職工投訴單位少繳或不繳公積金不能適用勞動爭議的有關時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繳納或者少繳納住房公積金,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向公積金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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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每個月應該繳多少錢?
住房公積金每月的繳存金額主要根據員工繳存基數、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主要計算公式為:
員工月繳存額=公積金繳存基數x公積金繳存比例x2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如何確定?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從條例看,要計算繳納金額,就必須知道繳納基數,在實際情況中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新參加工作職工月繳存基數為第二個月工資;
2.新調入職工月繳存基數為調入當月工資;
3.非當年新入職,繳納基數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什么是“月平均工資”?
根據國家統計局1990年1月1日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包含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婚假、產假等)。從這個范圍看,應該包括了我們每月應計入工資的全部收入總額,并且是稅前收入總額。
月平均工資=年度工資總額/當年實際工作月份數,其中不足月部分不參與計算。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計算。如2023年核定基數時,應計算2022年期間的月平均工資。
其中,公積金繳存基數跟社保一樣,也有上限和下限,各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每年度會發布公積金繳納基數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設定為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二、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何確定?
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同一單位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三、住房公積金基數與社保基數一致嗎?
一般情況下,二者基數都是根據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計算,應該一致,但是基數的上限和下限存在一定差異。
來源:財務第一教室、稅務大講堂、梅松講稅、稅臺、財務經理人、稅務經理人等
編輯:羅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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