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申請人:X區X社區第X居民小組(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被申請人:X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法定土地監管職責主體)
核心訴求:
1. 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查處違法占地職責違法;
2. 責令查處違法占用96.71畝集體土地行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基本事實:
涉案土地于2008年被租用為綠化用地,申請人于2024年8月12日向被申請人提出涉案96.71畝集體土地被違法占用進行查處的申請。自簽收至同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未就該申請向申請人回復,也未對案涉申請內容進行查處,申請人遂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1. 申請人主體資格:
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無權以集體經濟組織名義提起復議;
復議機關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會議決議證明符合法定程序,具備復議主體資格。
2. 被申請人是否履職:
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查處申請作出回復,構成未履行法定職責。
1. 證明主體資格
- 辦案關鍵:提交《居民小組會議決議》,明確記載“集體經濟組織過半數成員同意”,直接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證明集體維權合法性。
- 法律評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集體維權需過半數成員同意,本案決議形式為類案提供證據模板,有效破解“代表權爭議”。
2. 論證行政不作為
- 事實構建:通過郵寄憑證、簽收記錄(2024年8月13日簽收)及《行政復議法》第三X一條“60日期限”規定,證明被申請人超期未答復的程序違法。
- 職責分析:結合《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工作規程》第三條“應及時立案”要求,揭露被申請人未履行調查職責。針對“正在調查”抗辯,援引該規程第五條“立案審查不超過10日”堵截拖延借口。
3. 土地違法性認定
- 協議性質界定:涉案《租用協議》未轉化為合法征收手續(無征地批文、補償文件),實質構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禁止的“以租代征”違法行為。
- 賠償路徑:在申請中嵌入“恢復原狀或賠償”訴求,為后續援引《國家賠償法》第四條奠定基礎,倒逼復議機關關注實質救濟。
4. 程序與實體策略結合
- 程序剛性:緊扣行政機關逾期未履行法定答復職責的程序違法事實,利用《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六條履職判決條款,快速推動案件進展。
- 社會效果:結合涉案土地位于三環路沿線的區位特征,暗示違法占地影響城市規劃,將個案維權與公共利益綁定,增強裁判認同。
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本案中,華資律師團隊以“法律要件精準拆解+證據精細化組織”為核心策略,通過主體資格審查、行政不作為認定、土地權屬違法性論證等多維度突破,將復雜的集體土地權益爭議轉化為清晰的法律規則適用問題,最終推動復議機關確認行政機關履職違法并責令限期查處。
證據清單
宅基地證、建房審批文件須永久保存
對政府送達的文書逐頁拍照并備份云端
期限規定
行政機關收到履職申請后,須在60日內書面答復(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16條)
對補償決定不服的,須在15日內提起訴訟
專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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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法、土地房屋征收、企業拆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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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案例
▌陜西榆林橫山區蔣先生等多戶集體土地被征收糾紛
▌江蘇宜興姜女士房屋征收糾紛
▌湖北襄陽樊城區莊先生土地征收糾紛
▌內蒙古通遼付女士土地征收糾紛
▌江蘇徐州王女士房屋征收糾紛
▌四川成都新津區董先生房屋征收糾紛
▌廣東肇慶陳先生多戶集體土地征收糾紛
▌重慶酉陽縣何先生房屋征收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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