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2家商貿公司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移送公安機關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攀枝花#
2025年1月24日,國家稅務總局攀枝花市稅務局稽查局發布了《關于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公告》,以公告送達的方式向攀枝花市盛某某商貿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銘某某商貿有限公司2家商貿公司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確認適用)。
2家商貿公司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并公布失信信息。
2家商貿公司的失信信息如下:
1.攀枝花市盛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6份,金額555.56萬元,稅額94.44萬元;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5份,金額804.93萬元,稅額136.84萬元。稅務處理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2.攀枝花市銘某某商貿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問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1份,金額504.42萬元,稅額65.58萬元;稅務處理處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短評: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2家商貿公司虛開的稅額都超過了5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其責任人員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但是,如果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可以判處三年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緩刑條件的,依法可以適用緩刑。例如:
1.1.案例一:張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審理法院: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法院
1.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稅收管理制度,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讓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0張,稅額677558.99元,其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數額較大。四川省天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2.1.案例二:成都A商貿有限公司、畢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審理法院: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2.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單位成都A商貿有限公司讓其他企業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稅額較大(稅額85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對被告單位應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即被告人畢某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量刑時本院考慮:1.畢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成都A商貿有限公司、畢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3.成都A商貿有限公司、畢某某均系初犯,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酌定從輕處罰。4.成都A商貿有限公司已向稅務機關補繳相應稅款,對成都A商貿有限公司、畢某某酌定從輕處罰。......判決如下:被告單位成都A商貿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畢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
3.1.案例三:瀘州A運業有限公司、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審理法院: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
3.3.裁判結果:本院認為,被告單位瀘州A運業有限公司(現瀘州B物流有限公司)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反了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破壞了國家正常的稅收秩序,數額較大(稅額746488.59元),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告人王某某作為被告單位瀘州A運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者,系對該公司經營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而后向公訴機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單位瀘州A運業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判決如下:被告單位瀘州A運業有限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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