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065
在市場活動中
甲方普遍居于強勢地位
如果合同約定,即使甲方違約
乙方也不得主張延期利息等
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甲建筑公司(總包方、甲方)與乙機械公司(分包方、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項目工程施工事項。其中約定:如甲方發生緩付、遲付本合同項下工程款時,乙方任何情況下均不計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張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乙方確認并承諾。
2023年3月,甲方、乙方簽訂《項目分包竣工結算協議書》,載明:甲乙雙方就此項工程竣工結算達成了一致意見,即竣工結算金額4000余萬元。雙方分別在甲方、乙方處加蓋公章。此后,甲公司實際付款3000余萬元,保修金額200余萬元,雙方對剩余款項支付產生爭議。2023月8月,乙公司將甲公司起訴至槐蔭區法院,要求支付剩余欠款800余萬元及其利息。
甲公司辯稱,一是案涉工程審計尚未完成,2022年12月出具的審計報告僅為一審,目前二審單位正在審理,因此工程款的應付比例僅為80%。二是對于利息的主張不予認可,在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乙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計取計算,不主張任何違約金及賠償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00余萬元,甲公司辯稱審計尚未完成,目前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比例為80%,尚未滿足支付96.5%的條件。雙方在涉案施工合同中約定,竣工結算且經審計合格后支付到本分包工程竣工結算額的96.5%,但是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對審計的約定并不明確。本案庭審中,雙方對審計亦未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已經進行了竣工結算,按合同約定,竣工結算協議是雙方竣工結算的唯一、最終的結果,審計結果并不影響雙方的結算。甲公司以審計完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條件,沒有依據。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雖約定,如甲方發生緩付、遲付本合同項下工程款時,乙方任何情況下均不計取延期利息,亦不向甲方主張支付違約金及賠償金,但利息系法定孳息,甲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實存在違約行為,且該約定顯失公平,過于減損乙公司的權利,對乙公司要求對方支付利息的訴求予以支持。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余萬元及其利息。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乙公司已經依約履行完畢案涉工程施工義務,甲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雙方關于甲方違約責任的有關規定,顯失公平,過于減損乙公司的權利,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平等原則,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能存在欺詐、脅迫或顯示公平的情形,共同維護誠實守信的交易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來源:山東高法、濟南市槐蔭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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