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施女士
養了一只
可愛的馬爾濟斯犬作伴。
基于對寵物狗的喜愛,
她萌生了想法:
“再養只狗狗,多好呀!”
尋思著,
有個辦法經濟又實在,
那就是 —— 配種。
緊接著,
施女士打開網絡平臺,
挑了家寵物店,
花6000元,
給愛犬安排人工配種。
寵物店發布的廣告
可誰能想到,
不僅配種失敗,
狗狗還大病一場,腹瀉嚴重,
經診治,寵物小狗為細菌性腸炎,
差點就丟了性命,太揪心啦!
在配種過程中寵物狗發生腹瀉或受傷等意外,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配種服務該何去何從?
法庭上,施女士拿出了寵物店老板發送的日常視頻,稱小狗在配種過程中生病,是寵物店沒有妥善照料的結果。
?施女士表示,寵物店沒盡到服務合同義務,還損害了小狗健康。配種失敗小狗生病后,她確實不同意再次補配,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寵物店沒資質。
?寵物店表示,他們提供的是配種服務而不是寄養服務,已履行寵物配種合同義務,首配失敗可免費補配。當時已給施女士發了小狗視頻,施女士通過視頻能清楚知曉寵物小狗情況。寵物店不存在強行配種的行為。小狗軟便和拉稀不同,施女士所稱小狗腹瀉的情況與配種行為無關,所以不同意賠償。
庭審現場
法院審理后認為,施女士不享有合同解除權,但考慮到合同實際情況,確認雙方服務合同于庭審日解除。綜合施女士違約情形和寵物店履行合同情況,法院判決寵物店返還部分配種費,并賠償部分醫療損失。寵物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后經一、二審法官積極溝通,兩位愛狗人士出于對小狗的同理心,最終達成和解協議。
吳映輝
奉賢法院
民事庭
三級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
為寵物尋求配種服務時,應審慎選擇具有資質且專業的機構,可以去正規的寵物醫院,請執業醫師通過人工授精的方法配種。還要與配種機構或個人簽訂書面協議,詳細約定配種事宜(包括配種頻次、方式等),約定配種期間寄養責任,確保寵物的健康與安全,以及配種時的次數、費用、風險責任,減少約定不明帶來不確定性,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素材提供:民事庭
文字:吳映輝
漫畫:仲偲璟
照片:案件聚焦、仲偲璟
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責任編輯:仲偲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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