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新聞110,作者福州廣播電視臺
新聞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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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互助會
俗稱“標會”或“做會”
由發起人也就是俗稱的“會頭”
邀請若干人參加
這些人就叫“會腳”
他們約定時間按期標會
每次繳一定數量的會款
輪流交由標中的人使用
“會頭”則優先無償使用第一次會款
但你知道嗎?
民間互助會可能存在巨大風險
甚至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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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5:00
民間標會:
“互助”還是“陷阱”?
民間互助會看似既能賺取利息又能籌措資金,但實際上存在巨大的風險,還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最近,福州市長樂區丁某一家三口,就因為非法組織民間“標會”,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十八年不等,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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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23
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李增浩:五年間丁某伙同丈夫高某甲、兒子高某乙,組織20班會值為1000元的民間互助會,向福州市長樂區某街道及周邊居民吸收會款。高某甲協助丁某組織民間互助會的日常經營,收取部分會員會款,負責記錄會簿。高某乙提供微信賬號、銀行卡協助收取部分會員會款。
然而,丁某作為“會頭”卻對會款動起了“心思”。標會時,不少會腳并不到場,而是直接委托會頭幫忙,給了丁某可乘之機,以其他會腳的名頭標下會,將會款占為己有。直到丁某的偷標行為被會腳識破,導致標會“倒會”。
經過調查,福州市長樂區公安局經偵大隊發現丁某在組織民間互助會過程中,將部分會員的會款用于購買自己的房產、車輛,以及個人高消費。
長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該案,認為丁某犯的不僅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涉嫌集資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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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長00:47
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李增浩:一方面由于案情復雜,為提升辦案質效,我院依托“偵協辦”,引導公安機關針對會員的損失、涉案人員的主觀犯意、涉案人員名下財產情況等做好證據的收集,查明客觀事實。另一方面圍繞爭議焦點抽絲剝繭,通過研判全案證據,圍繞會員損失、丁某等人偷標行為、涉案錢款具體去向等,分清本案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中存在的交叉、重疊等復雜的關聯情況,精準把握實質法律關系,認定丁某不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冒用會員名義偷標會款,并將會款占為已有,涉嫌集資詐騙罪。
2024年12月,法院最終支持長樂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判決丁某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165萬元。高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35萬元。高某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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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長樂區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助理 李增浩:2024年,我院先后向長樂區公安局及長樂區金融辦制發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推動成立長樂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專班,開展專項打擊工作。自收到檢察建議后,全區公安機關立案“倒會”類非法集資案件12起。生活中,我們要增強風險意識,提高金融素養。如果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請及時向公安機關、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舉報,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檢察官提醒大家,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是組織和參加民間標會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選擇投資理財時,應選擇正規金融機構和合法平臺,面對高額回報的誘惑,要保持理性思考,了解其真實性和風險情況,謹慎作出決策,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來源:福州廣播電視臺 長樂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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