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從而構成犯罪。
網友咨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張成律師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有關機關批準,公開宣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會造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張成律師補充: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同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內因非法集資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張成律師
湖北諾亞(東西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為新三板、金融、建設工程、汽車行業等眾多企業及個人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曾多次代理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多起保險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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