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我接到一位當事人家屬的咨詢。她的家人在單位擔任主管崗位,因涉嫌受賄被紀委帶走,說是“利用職務便利”分配工程,從中收受了50萬元作為好處費。
圖片為AI制作,僅作示意參考
家屬非常焦急,當地律師也在說證據鏈存在問題,家屬想了解這個案件有沒有打無罪的空間?
我認真看了案情細節。他的家人并沒有工程分配的決定權,只是按領導安排辦事;而所謂的“受賄款”中,有一部分還用于單位的會議支出,留有報銷記錄。
這類案件,從證據鏈入手分析,確實是有無罪的可能性。
一、構成受賄罪,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受賄罪的認定不是簡單地“拿了錢”就構成。要認定成立受賄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第一,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第二,收受了他人財物;
第三,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如果無法證明行為人有決定權或影響力,也無法證明錢款被其據為己有,那么這個案子,證據鏈就可能是不閉合的。
二、分享一個與本案類似的受賄無罪案例
被告人擔任主管職務,檢方指控其在任職期間利用職權便利為某公司爭取了一個簽改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間,被告人要求這個公司將17萬轉入經開科相關人員妻子的賬戶,最終款項以現金形式給到了被告人。
控方認為該行為符合構成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但辯護人的觀點是證據鏈條存在明顯漏洞:
沒有證據證明其通過職務行為為特定公司謀取了具體利益;
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收受的17萬據為己有。
辯解可信應作無罪判定。
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最終判決無罪。法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明確證明被告人有利用職務便利為某公司牟利,且缺乏證據證明其實際收受17萬賄賂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被告人的辯解和證據相符合,工程分配不是其決定的,而是領導決定的,3萬元用于了單位的支出,缺乏充分證據證明其收受賄賂級非法占有,指控不能成立。
這個案例說明:即便存在資金流轉,只要不能證實與職務行為直接相關,且無法確認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就無法認定構成受賄罪。
三、遇到類似指控,應當怎么做?
第一,盡快厘清家屬在工程分配中的實際職責,明確是否具備決策權;
第二,固定證據證明資金部分是否用于公務支出,如會議費用、單位報銷等;
第三,律師就案件現階段的所有關鍵證據進行研判,確定證據鏈是否閉合;
第四,從主觀意圖上提出反駁,說明行為人與項目收益無直接利益關系,主觀上不具備非法占有意圖。
結論明確:在職務行為沒有決定性影響力,資金沒有落入個人控制,且用于單位事務的情況下,該類受賄指控就可能因證據不清、要件不全而無法成立。案件是否構罪,不看金額大小,而看能否閉合證據鏈條。
當事人和家屬要及時行動,越早啟動辯護,越可能爭取主動。案件不是被動等待結果,而是通過依法抗辯爭取清白。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于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托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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