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收到檢察建議后開展的酒類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截至6月初,共排查市場主體20余家次,查獲假酒線索5條,發放宣傳資料300余份。”6月11日,重慶市忠縣檢察院收到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一份回函。回函中提到的專項整治行動,源于忠縣檢察院辦理的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
“這瓶茅臺喝起來味道不對!”2024年8月,市民李先生的一通投訴電話,讓警方循線追蹤撕開了一個隱藏造假黑窩點的口子。
2024年10月,在忠縣某鎮一處看似普通的農房,警方發現屋內堆放著回收來的正品茅臺酒瓶、酒蓋、飄帶等飛天茅臺酒的包裝材料,以及大量未啟封的茅臺王子酒,一套自動化灌裝設備很是顯眼。這里正是低價“王子酒”被“點石成金”成高價“飛天茅臺”的“變身工場”。
2024年11月初,忠縣檢察院應公安機關商請依法介入該案。檢察官與民警溝通,引導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閆某是否取得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涉案金額等方面收集和提取關鍵證據。
“閆某并未取得許可、授權。這些酒瓶雖是正品,但瓶內酒體經檢測,與飛天茅臺特征物質相差甚遠。”茅臺集團的專業技術人員對查扣的“飛天茅臺”進行檢測后確認。2025年1月20日,公安機關將閆某移送至忠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閆某一開始拒不認罪,聲稱自己只是收藏。”檢察官介紹說,經全面審查證據,他們在聊天記錄中發現了向閆某購買假酒的下游經銷商薛某,并梳理出閆某每一筆售假記錄。
“這是我倆交易的對賬單,上面主要記載的是閆某向我發貨的時間、假酒品牌、數量、價格……”在證據面前,薛某如實交代了購買假酒的全過程。
至此,一條清晰的制假售假鏈條浮出水面:2020年7月至2024年10月,閆某欲制作假冒飛天茅臺酒銷售牟利,通過曾某購買回收的含有飛天茅臺酒商標標識的酒瓶、瓶蓋、飄帶等包材,利用自動化灌裝設備灌裝低價茅臺王子酒,生產假冒飛天茅臺酒,并通過郵寄方式銷售給薛某等人,銷售金額達77萬余元。
“我們深挖案中案,從資金流水異常波動切入,發現閆某還向鄧某等人提供茅臺酒瓶、飄帶等包裝材料,幫助其生產銷售假酒。”辦案檢察官表示,為追訴漏罪,2025年2月19日,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制發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3月下旬,鄧某涉案金額達60余萬元的制假售假犯罪事實被補充移送至檢察院。
經忠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4月27日、6月16日,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閆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判處被告人鄧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6萬元。
鑒于薛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向閆某購買假冒茅臺酒,為有效指控閆某犯罪提供關鍵證據,同時考慮到其認罪認罰,在審查起訴階段主動退贓退賠,6月13日,忠縣檢察院對薛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而提供假冒包材的上游人員曾某,已被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經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的共同努力,這起涉案金額超130萬元的重大假冒注冊商標案全部涉案人員均已到案,有的已受到法律嚴懲,實現了全鏈條打擊,并促使鄧某、薛某等人向被害單位賠償25萬元。”辦案檢察官表示,在辦案過程中,該院向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推動當地開展酒類市場專項整治,實現了刑事打擊與社會治理的雙重效果。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張博 張海波 駱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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