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保證人的義務及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取保候審保證人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保證人保證是保證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兩種形式之一。為保證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和保證刑事訴訟正常進行,本條對保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并根據中央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中關于完善取保候審執行方式的要求和有關方面強化取保候審保證人責任的意見,把對保證人處以罰款的情形,由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未及時報告”被保證人的違法行為修改為“未履行保證義務”,加大了對保證人的監督力度。通過這樣的修改,促使保證人積極認真履行保證義務,增強了取保候審措施的約束力和可操作性。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于保證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保證人的義務有兩項:第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包括遵守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各項規定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據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責令被保證人遵守的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保證人應當積極履行義務,采用各種方式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了解和監督。第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即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如果發現被保證人有違反規定的企圖,可能發生違反規定的行為,或者發現被保證人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的,應當毫不拖延地、盡快地向執行機關報告,這樣,才稱得上“及時”。“執行機關”是指公安機關。
第二款是對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對保證人有幫助被保證人逃避偵查、審判、串供、毀滅、偽造證據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是對保證人進行處罰的前提。“未履行保證義務”是指未履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保證義務,包括未認真對被保證人遵守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監督,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時未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根據有關規定,對保證人的罰款,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決定。對保證人處以罰款的數額,法律沒有規定,實踐中應由執行機關根據被保證人違法情況的嚴重程度、責任大小及其經濟狀況來確定。
三、相關法律法規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關于印發《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2〕25號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未履行監督義務,或者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不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公安機關對保證人處以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保證人幫助被取保候審人實施妨害訴訟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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