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級,無自首,無被害人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劉XX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吉林省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0)吉0106刑初173號
損害后果:重傷一級
刑期: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
案發時間:2019.9.12
裁判日期:2020.12.28
檢察院指控: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劉XX在長春市××區邊,因司乘糾紛用磚頭將被害人孫某1頭部打傷。孫某1外傷致重度顱腦損傷,傷后至今持植物生存狀態一年余,其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XX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XX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其三至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劉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害人孫某1重度顱腦損傷后果評定為一級傷殘。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持兇器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一級、傷殘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劉XX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劉XX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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