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應回歸“實質損失論”,恪守刑民程序界限。辯護人應以“法秩序統一性”為理論武器,在個案中推動司法裁判邏輯向實質正義轉向。
案情概要及爭議焦點
在(2022)豫0527刑初124號案件中,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至2019年擔任內黃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楚旺信用社工作人員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未依法審核貸款材料即違法發放貸款15筆,金額合計170萬元。案發后,未歸還貸款本金138.001萬元、利息54.857294萬元。法院認定,因貸款長期逾期未還,損失已實際發生,故采納公訴機關指控的違法發放貸款罪成立。辯護人提出“部分貸款人及實際用款人韓立志具有還款意愿,損失無法具體計算”的辯護意見,但未被法院采納。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違法發放貸款罪中“損失”的認定標準是否應以刑事立案或貸款逾期為節點,抑或需以民事追償程序窮盡后的實際損失為判斷依據?
法律分析
法院認定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核心依據在于:貸款長期逾期未還的客觀狀態已使損失“可確定化”,進而否定辯護人關于“部分借款人存在還款意愿、損失尚未固化”的辯護意見。
此判決映射出我國司法實踐中對金融犯罪“損失”認定的深層矛盾:刑法對金融管理秩序的保護需求與民事債權救濟程序的獨立性如何協調?這一矛盾的本質,是刑事司法權對民事法律關系領域的過度介入,還是對金融安全風險的正當干預?需從法理與制度層面展開系統性反思。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規范目的與“損失”要件的法教義學分析
(一)規范保護目的的雙重性
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第186條)的保護法益具有雙重結構:
1.金融管理秩序:通過規制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務合規性,維護信貸業務的規范性;
2. 金融機構財產權:防止因違規行為直接導致金融機構重大經濟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重大損失”作為構成要件要素,并非單純結果犯意義上的客觀歸責條件,而是兼具行為不法與結果不法的雙重評價功能。立法者將損失結果作為入罪門檻,旨在避免對尚未實際危及金融安全的輕微違法行為過度犯罪化,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二)“損失”認定的教義學爭議
1.形式標準說:以貸款合同到期未償還的賬面金額作為損失計算基準(本案法院立場);
2. 實質標準說:須窮盡民事追償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部分方可認定為損失(辯護方主張);
3. 折中說:根據貸款風險分類(如五級分類中的“損失類”),結合擔保物變現可能性綜合判斷。
當前司法實踐普遍采用形式標準,但其法理正當性存在嚴重缺陷:
- 混淆民事違約與刑事不法:貸款逾期本質上是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的履行障礙,其是否轉化為實際損失需依賴擔保物權實現、強制執行等民事程序確認;
- 違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在未評估抵押物價值或擔保人代償能力的情況下,直接推定損失成立,實質是將舉證責任倒置于被告人。
二、刑事與民事程序交叉中的法秩序統一性悖論
(一)程序沖突:刑事優先主義對私法自治的侵蝕
根據《民法典》第187條,民事債權救濟具有優先性。然而,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先刑后民”傾向,導致以下悖論:
- 程序倒置風險:刑事立案后,金融機構可能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轉而依賴刑事追贓程序挽回損失,造成民事救濟程序被虛置;
- 損失認定邏輯矛盾:刑事判決以立案時點確定損失金額,但若后續民事執行程序實際追回部分款項,將導致刑事裁判事實錯誤且難以糾正。
(二) 實體沖突:不良貸款與刑事損失的規范鴻溝
1. 監管規范與刑法標準的斷裂
-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6]23號)明確“損失類貸款”需滿足“窮盡一切法律手段后仍無法收回”的標準;
- 刑事司法卻將“逾期”直接等同于“損失”,導致同一法律事實在行政監管與刑事評價中出現分裂。
2. 最高法司法政策的導向偏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陳巖騙取貸款請示一案的批復》([2011]刑他字第53號),若貸款存在足額抵押,即使逾期亦不構成犯罪。然而,本案法院未審查貸款擔保情況,暴露出司法實踐中對最高法政策的選擇性適用問題。
辯護策略
一、第一層次:挑戰損失要件的成立基礎
1. 質疑損失認定的時間節點
- 援引《貸款分類指導原則》及最高法(2011)刑他字第53號批復,主張本案未窮盡民事執行程序(如查封、拍賣抵押物或追索擔保人),現有未歸還金額僅為“賬面損失”,而非“實際損失”。
- 引入“動態損失論”,通過調取借款人近期經營數據、資產變動記錄等,證明損失尚未固化。強調刑事立案時貸款合同可能仍處于展期或催收階段,金融機構尚未完成風險處置流程,損失處于不確定狀態。
2. 引入“還款意愿與能力”證據
- 通過調取貸款人、實際用款人韓立志的財產狀況、還款記錄等材料,證明其具有還款意愿或部分履行能力;
- 申請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若抵押物足額覆蓋未歸還本息,可主張“未造成實際損失”。
3. 舉證責任分配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公訴機關應證明“重大損失”與違法發放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 辯護人可要求公訴機關提供以下證據:
(1)抵押物評估報告及變現可能性分析;
(2)擔保人代償能力調查報告;
(3)民事執行程序已窮盡的司法文書。
二、 第二層次:解構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系
- 若部分貸款未能回收系因市場風險(如疫情沖擊)、借款人惡意逃債等介入因素,應主張違法發放行為僅是損失發生的條件而非原因;
- 運用“相當因果關系說”,論證行為與結果之間缺乏刑法意義上的相當性。
三、第三層次:推動刑民程序協同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申請中止刑事審理,待民事執行程序完結后再行核定損失。
結論
本案暴露出我國金融犯罪治理中刑事司法權過度擴張的結構性弊端。在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中,唯有回歸“實質損失論”,恪守刑民程序界限,并通過立法論改造實現刑法與金融監管規范的有機銜接,方能破解當前司法實踐中的法理困境。辯護人應以“法秩序統一性”為理論武器,在個案中推動司法裁判邏輯向實質正義轉向。
個人觀點,AI輔助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庭審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