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有自媒體在網絡上發布了一篇題為《小鵬開智能駕駛之后撞車賠了200多萬》的文章。文中指出,2025年2月10日,廣州某法院對一起智能駕駛追尾致死案作出一審判決,首次明確車企與用戶在智能駕駛事故中的責任比例,為行業確立司法標桿。判決書顯示,小鵬汽車因智能駕駛系統(XNGP4.0)未能識別靜止障礙物承擔70%賠償責任,車主因未及時接管負30%責任,合計賠償218萬元。
當天,小鵬汽車副總裁“托馬斯電火車”發微博稱:“剛剛已報案,相關同事同步在和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嚴厲打擊,純屬偽造,性質非常惡劣?!辈⒏缴狭藞缶貓獭?/p>
神速!兩天就破案
2月17日,小鵬汽車法務部官方微博發文稱:2月13日,小鵬汽車就有人在網絡上造謠“L3級自動駕駛首例判決”向公安機關報案,現案件已偵破,主要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罪已到案。小鵬汽車對公安機關的高效工作表示高度贊賞,感謝他們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目前該案件仍在繼續偵辦中。
通過小鵬汽車法務部聲明,我們注意到報警回執落款日期為在2月12日,立案告知書是2月13日,而破案告知書落款日期2月14日。從報警到破案,其實就只有2天時間,堪稱“神速”。
濫用AI涉嫌觸犯刑法
在此之前,我們就自媒體濫用AI虛假報道侵害小鵬汽車名譽權,進行過相關的討論,詳情可見《小鵬智駕撞車獲賠200多萬,官方回復:純屬偽造,已報警!》一文。如今,在小鵬汽車報警之后,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為由立案,并神速破案。這說明,濫用AI虛假報道的行為,不僅涉及民事層面的名譽權糾紛,還涉嫌刑事層面的尋釁滋事罪。
那么問題來了,到底什么是尋釁滋事罪?僅發表一篇AI創作的虛假報道,為何就涉嫌尋釁滋事罪了?
律馳駕道觀點
從尋釁滋事罪角度深度剖析本案
一、尋釁滋事罪的法律定義與網絡空間適用性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所定義的尋釁滋事罪,包括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秩序混亂等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網絡空間已被視為公共場所的一部分。因此,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若導致社會秩序混亂或造成惡劣影響,則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本案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要素分析
虛構事實的直接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自媒體平臺上發布的《小鵬開智能駕駛之后撞車賠了200多萬》一文,系純屬捏造。其內容不僅涉及對小鵬汽車商譽的侵害,更關鍵的是對智能駕駛技術進行了誤導性指控。此類虛假信息極有可能引發公眾對自動駕駛安全性的恐慌,從而擾亂行業正常秩序及社會信任體系。
AI技術加持下的危害升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僅編造了虛假信息,還利用AI技術進行擴散。相較于傳統手段,AI技術賦予了虛假信息更快的傳播速度和更廣的覆蓋面。這種技術加持的虛假信息傳播,無疑加劇了其對社會秩序的潛在破壞性,符合“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公安機關的及時介入與定性
公安機關對此案迅速立案并偵破,顯示了對網絡犯罪的嚴厲打擊態度。其以“尋釁滋事罪”進行定性,表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觸及刑事犯罪層面,超出了單純的民事侵權范疇。不實信息在網絡空間的肆意傳播,已經實質上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潛在混亂。
三、司法實踐與本案的契合性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編造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若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可認定為尋釁滋事罪。本案中,虛假報道聚焦于自動駕駛這一社會熱點領域,其內容具備引發行業震動及消費者恐慌的潛在風險,從而構成顯著的社會危害性。
四、本案結論與警示意義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濫用AI技術編造并傳播虛假司法判決信息,其行為不僅侵害了企業合法權益,更對公共秩序構成了潛在威脅。其行徑符合尋釁滋事罪中“情節惡劣”及“擾亂社會秩序”的核心要素。本案的快速偵破與嚴懲,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網絡犯罪“零容忍”的堅定立場,也為社會各界敲響了警鐘:任何技術手段的濫用,若危害社會秩序,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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