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出訊問期間被偵查人員毆打,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期間被刑訊逼供,當事人和律師都做無罪辯護的,而且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制作同步錄音錄像。
律師申請調取同步錄音錄像,環(huán)顧全國刑事訴訟,有多少律師能拿到同錄的?
這個案子法官自然也不同意調取。庭上律師提出異議,認為應當制作同錄,并申請當庭播放。
公訴人當庭理直氣壯地提出:不同意調取同錄,理由為《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以下簡稱公安同錄規(guī)定)不是法律,可以不遵守。
我因此寫了一篇文章,也被很多檢察官攻擊,他們認為公安部的工作規(guī)定,就不是法律,檢察官和法官就不用遵守。還攻擊我水平差,法律知識太爛。
很簡單,案件中的公訴人和留言的檢察官們,在是否適用公安部的規(guī)定時,故意混淆概念,把狹義法律替代了廣義的法律,把偵查人員混淆為法檢人員,看似聰明,實則犯了最基本的邏輯上的錯誤。
不管公訴人、法官是否遵守這個規(guī)定(以后有機會再討論,大家也可以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公安人員辦案時必須遵守,沒有任何疑問。為何他們不遵守的時候,公訴人不監(jiān)督?
首先,辯護人根據該規(guī)定,要求公訴人提供同錄,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再怎么故意混淆概念,耍小聰明,也改變不了這一事實。
其次,偵查終結前,對應當同錄的案件,檢方有核查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定職責。根據兩高三部《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guī)程》(以下簡稱排非規(guī)程)第四條規(guī)定,偵查機關在偵查終結前,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開展訊問合法性核查。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顯然,這個公訴人沒有核查,而只是著急忙慌地維護偵查人員。
第三,排非規(guī)程第十五條規(guī)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檢方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也就是說,證明取證程序合法的責任在檢方。
該案中,公訴人是如何證明的呢?一方面不提供同錄,只讓公安出個不是偵查員簽名的《情況說明》;另一方面,庭上咄咄逼人,逼著偵查員當庭追認情況說明的效力。這是依法辦案?以此來證明取證程序合法有效?
就問一句,他能說服自己嗎?
當然,不可否認,不管他說什么,也許法官都信。對吧。
這里,提兩點,供那些認為公安部的工作規(guī)定不是法律,不用遵守的檢察官參考:
一是對依法應當核查和監(jiān)督的違法偵查行為,不履行法定職責,屬于失職。
二是對當事人提出了明確的違法偵查線索,置之不理,反而為偵查人員強勢站臺。如果偵查人員確實存在刑訊逼供行為,被依法查處的時候,該公訴人涉嫌包庇。
最后,想問這位公訴人,既然你認為該工作規(guī)定不是法律,不用遵守。那請問公安部制定這個規(guī)定干嘛?給誰制定的?還是說,在他這里,直接廢除了這個規(guī)定?
附相關法律規(guī)定:
1.刑訴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2.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guī)定》的通知第四條對下列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ㄒ唬┛赡芘刑師o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ǘ┲氯酥貍?、死亡的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案件;
(四)嚴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的,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節(jié)嚴重的,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大的犯罪案件;
?。ㄎ澹┢渌室夥缸锇讣?,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規(guī)定的“訊問”,既包括在執(zhí)法辦案場所進行的訊問,也包括對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點或者其住處進行的訊問,以及緊急情況下在現場進行的訊問。
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應當適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檔次包含無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3.《公安機關執(zhí)法細則(第三版)》13-07.封存錄音錄像資料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保持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輯、修改、偽造,并封存?zhèn)洳椤?/p>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guī)程》第四條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偵查機關在偵查終結前,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開展訊問合法性核查。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第十五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依照法律規(guī)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將申請書及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復制件送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庭前會議中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法院可以對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實;經控辯雙方申請,可以有針對性地播放訊問錄音錄像。必要時,可以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參加庭前會議,說明情況。
*往期導讀:《太干凈太干凈的人,反而容易被犯罪》《沒有被刑訊逼供》《警惕認罪認罰陷阱——防止被套路》......
*作者簡介:程紀念(小貓),做過4年大學教師、某省級檢察院13年檢察官,現為上海執(zhí)業(yè)律師。擅長辦理經濟金融犯罪、職務犯罪、企業(yè)合規(guī)與刑事風險防范等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全國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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