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一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張某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2)魯0211刑初173號
刑期: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發時間:2021.04.03
裁判日期:2022.03.17
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張某與范某分手后,對范某與他人交往心懷不滿,并對二人戀愛期間購買的早餐車的處理產生糾紛。后張某約范某與其男友被害人劉某見面,2021年4月3日下午3時許,范某與劉某前去張某位于青島市黃島區××鎮××村××號租住處,二人進入客廳后,張某即將事先準備好用來清理油污用的強堿液體潑向劉某頭面部,致劉某和范某受傷。經法醫鑒定,劉某頭面部疤痕畸形致容貌嚴重毀損,其損傷已構成重傷一級;劉某左眼球萎縮變形,其損傷已構成重傷二級。范某之損傷已構成輕微傷。經司法鑒定,張某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提出的關于被告人張某并不是刻意潑向劉某面部,并非主觀上刻意想毀人容貌,其本人并不了解強堿的化學成份及危害后果,不能以受害人劉某容貌嚴重毀損的后果來認定被告人張某采取特別殘忍手段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關于被告人張某具有自首,系初犯、偶犯,臨時起意犯罪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案發后被告人自行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