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飛機上收到過期堅果,航空公司要求乘客簽署《保密承諾書》才能領到1000元補償。
近日,吉祥航空發放過期堅果一事引發爭論:乘客是否有權索賠,航司能否補償1000元“了事”?要求乘客承諾保密是否有法律依據?2月24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重慶準的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曄、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分別進行了解答。
回顧:航班發放過期堅果,航司補償一千元
據極目新聞等媒體報道,有乘客反映其搭乘2月23日烏魯木齊飛往上海的HO1256號航班,在飛行途中乘務員發餐食時,給乘客發了過期堅果。乘客拍攝的照片顯示,該包堅果的生產日期為2024年8月13日,保質期為6個月。也就是說,這包堅果已過期10天左右。
乘客反映吉祥航空在飛機上發放過期堅果 圖片來源:網絡
前述乘客稱,飛機落地后,機組人員就給所有旅客發了一份《保密承諾書》,然后把人堵在廊橋,必須填完身份證號簽完字再支付寶掃碼把錢領了才讓走。
《保密承諾書》要求,保密人對該事件的全部細節,如事件發生的經過、原因、與吉祥航空的溝通協商情況,以及補償款金額、支付方式和此次和解的所有相關信息嚴格保密,不以任何形式、不在公開網絡平臺提及與該事件及補償款有關的任何消息。
吉祥航空工作人員對此回應稱,當班乘務組在航班飛行途中發現問題后,立即通過衛星電話向公司報告。為彌補服務過失,公司迅速啟動應急處理機制。在航班抵達后,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向旅客致歉,并提供1000元/人服務補償金。針對此次事件,公司立即開展事件調查并視調查結果對責任人嚴肅問責。為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公司重新梳理了外站回程航班堅果類的小零食配送流程,完善機上核查機制,同時建立更完善的監督機制,確保同類問題不再發生。
乘客是否有索賠的權利?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認為,乘客購買機票乘坐飛機的行為,從民事法律的角度是乘客與航空公司締結并履行航空運輸服務合同的關系,乘客在支付機票票款、航空公司確認出票之后,該運輸合同即成立,非法定理由不會無效或撤銷,同時根據吉祥航空官網公布的最新《運輸總條件》14.4條規定,“空中飛行過程中,吉祥航空應按其規定向旅客提供飲料或餐食”,吉祥航空提供免費餐食是其合同義務,可以視為消費者已經付費。
“乘客與航空公司的運輸合同,除部分廉價航空公司之外,均約定航空公司不僅要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還需提供符合一般安全和衛生標準的旅客服務,吉祥航空在涉事航班上發放過期堅果,構成了吉祥航空違反合同中保障乘客安全和提供合格服務的義務,屬于合同違約,從這一角度來說乘客有權要求航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其中包括要求賠償損失。”胡磊表示。
航司補償能否附帶條件?
重慶準的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曄認為,機上小食雖然沒有明確具體價款,消費者形式上并未為附贈的商品付費,但實質上已支付相對價,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保證其商品或服務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符合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同時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航空公司本就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不能附帶任何條件。
胡磊亦認為,吉祥航空涉事航班上發放的堅果屬于過期食品,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可以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吉祥航空按照1000元的標準進行主動賠付,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賠償規定。
胡磊還提到,如果航班上有乘客因食用過期堅果遭受了明顯人身損害,航空公司除了已經賠付的1000賠償金之外,還需要賠償消費者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損失,“航空公司賠付消費者之后,其如何向供應商追責是另外的法律關系”。
《保密承諾書》有法律效力嗎?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吉祥航空與乘客簽訂的《保密承諾書》很可能無效,“《民法典》第143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不違背公序良俗,從社會公共利益角度看,航空食品安全關乎眾多乘客的健康安全,公眾有知情權。吉祥航空發放過期堅果事件涉及食品安全問題,屬于公共利益范疇,航空公司要求乘客對此事保密,可能影響公眾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相關保密協議可能因違背這一原則而無效 。”
根據媒體報道,吉祥航空相關地服工作人員在事件處置中還存在將乘客堵在廊橋“不簽保密協議不讓走”的情況。郭剛認為如果情況屬實,在這種被限制人身自由、面臨壓力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并非乘客真實意愿,“根據《民法典》,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所以即使簽訂了保密協議,該協議也可被撤銷,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陳曄亦認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因此,就算消費者與航空公司簽訂了這樣的保密協議,也當屬無效條款。
航司會受到行政處罰嗎?
胡磊認為,吉祥航空因發放過期堅果一事,不能止步于向乘客進行賠償,該公司還可能被屬地的行政部門處罰。該公司提供過期堅果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而該法第124條第1款明確規定處罰規則,即“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雖然目前未明確此次過期堅果的貨值金額,但即便數量較少,只要發放行為屬實,監管部門就有權依據此條款進行處罰,最低罰款金額都是5萬元。”胡磊說,除罰款外,監管部門還可沒收吉祥航空剩余的過期堅果,如果后續調查中還證明吉祥航空或者其供應商存在故意隱瞞食品過期事實、誤導消費者食用的情況,還可能被認定為消費欺詐行為,從而面臨更嚴厲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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