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剛
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教授,主要從事隋唐史、中國古代史、中西文化交流史研究
[摘要]隋及唐初俸祿錢的四個方面職分田、公廨田(錢)、祿米、祿力(手力課)的措施被依次推出。高宗武后時期,是俸祿制度變化的一個重要時期,這種變化不完全表現為項目的增減,還有俸料錢來源的變化。其中,更重要的變化是乾封元年對于力役待遇及俸料錢的總體規范。最后,伴隨李林甫開元二十四年“長行旨”的推行而進入一個總結性階段。幾乎所有關于唐代官員俸祿的論述,都沒有清晰地解釋唐代官員俸祿的兩重用處,用于官員的薪資和用于官署的公費是不同的內容,盡管它們在食料、雜給之類開支中常常以官員的名義計算。分清“公”與“私”兩種不同俸祿界限,是我們研讀唐代俸祿史料時要特別予以關注的。
[關鍵詞]唐代前期;俸料錢;公廨田;職分田;食本
中國古代官員俸祿問題,既是國家財政制度的組成部分,也是朝廷職官制度的重要環節;俸祿制度還涉及民戶負擔、國家租稅制度,也成為賦役制度的一部分;俸祿的經營又與商業或放貸業務關聯在一起,又成為商業史、經濟史涉及的內容。更進一步,俸祿制度的變化也折射了政治形勢和財經形勢的變化,因此又成為政治史研究的內容。當然,俸祿制度的內涵也反映了官員生活內容的變化,是社會生活史的組成部分。
一、問題的提出
官員的俸祿究竟包括哪些內容,目前的研究僅有概括的說明,尚未說清楚其內容所指。北朝隋唐有所謂公廨田和職分田(簡稱職田)。公廨是指官員辦公的地方。公廨錢就是用于辦公的經費,它與官員的薪資待遇不同,最多算職務消費。但是,在唐朝的財政預算和支出的實際過程中,官署的辦公經費和官員的報酬又混合在一起。
比如,《冊府元龜·邦計部·俸祿》將祿米、職田、公廨、俸料錢等放在一起,構成了其卷五百五到卷五百八共四卷的內容。而《唐會要》卻將相關內容分開記述的。該書卷九十至卷九十三,分別列有《內外官祿》《內外官料錢》《內外官職田》和《諸司諸色本錢》等條目。祿米、俸料、職田以及置本收利的公廨錢之類,分別記載得清清楚楚。《舊唐書》卷四十八、四十九《食貨志》上下兩卷,沒有專記官員俸祿的內容。《新唐書》卷五十一到卷五十五《食貨志》五卷,其最后一卷《食貨五》先談官祿,后又及于官員俸料。與《冊府元龜》《新唐書》把官員俸祿內容置于“邦計部”“食貨志”不同,杜佑《通典》則從職官制度來研究俸祿制度。該書卷三十五《職官典十七》專門列有《俸祿》一節,涉及“祿秩”“致仕官祿”“職田公廨田”。“祿秩”下又附干力、白直、仗身、門夫等力役,這就是后來合并為“俸料”的內容之一。
上面兩種記錄俸祿的方式本身,就說明了俸祿既是職官制度的一部分,也是國家食貨(財政與賦稅)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俸祿等問題不僅是官員的待遇問題,更是唐代中央和地方官署的行政辦公經費問題,兩項支出都可以作為財政支出理解。
如果從辦公經費來看,至少包括:官署紙筆墨硯的消耗費用,公廨屋宇的維修費用,官員上班期間餐食以及公共宴享費用(公廚),為官員服務的勤雜人員費用、保安費用,還有差旅費用、招待費用等。至于官員個人的收入則除了養家糊口的薪資性收入,還有從職務消費中獲得的許多合法的灰色收入。此外,解決官員俸祿及辦公經費的來源、變化及其目標和影響,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當然,官府的辦公費用與官員的員額是密切相關的。因為上述各項費用,都是按照州縣事務之閑劇、人頭之多寡來核算的。因此,裁減、闕員或者增加官員名額就與經費的開銷密切相關聯。這個問題甚至影響到政局的穩定。洪經綸、張弘靖在河北之所以汲汲于裁減官員(當然也包括兵員),就與其時經費的緊縮有關。本文不可能涉及這么廣泛的問題,只是糾集有關史料,對于租庸調時代,即安史之亂之前,唐代官員俸祿制度的演進加以論述。
二、隋及唐初的官祿
俸祿制度與朝廷的賦稅制度密切相關。隋及唐前期實行租庸調制,俸祿制度自有其特色。如唐初編纂的《隋書·百官志》,所記載的官員土地收入有三類:永業田、職分田(簡稱職田)、公廨田。三者性質完全不同。
永業田就是租庸調制度的基石。開皇元年(581)十月,隋文帝頒布新田令:“自諸王已下至于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畝。”應該說,一百頃至四十畝云云,表明官員的永業田與平民永業田類似,只是不同等級的官民所占土地有不同的限制。但是,所謂均田令也就是限田令,從來不意味著官府分配如許數額的土地給官員或者農民。因此,嚴格地說,永業田的頃畝屬于官員權益,不屬于朝廷給賜的收入。只是讓這時期的官員待遇打上了租庸調時代的印記而已。
職分田是尚書省工部下屬的屯田司所掌管的項目。這部分田土與官員待遇收入密切相關。同上引《隋書·食貨志》又云:
“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六品二頃五十畝。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
第三類田地是公廨田。
職分田從名目上講屬于職務所帶來的權益。公廨即官署,公廨錢就是官署辦公用費,公廨田的田租收入是用于辦公經費的。職務消費、辦公經費,內容有所不同。前者是取自職分田所收獲的利益,后者是取自公廨田所獲得的利益。這兩項分別是官員與官署的收益。辦公費用顯然不屬于官員養家糊口的薪金收入,職務權益則有可能被用于家用,也可能是上班時需要支出的費用。隋初實際上不是給的公廨“田”,而是公廨“錢”,即是以貨幣為公廨基金(本錢),不是以土地為基金。明清的學田就是一種基金,用學田的收益辦學;公廨田則用其田土收益辦公。《隋書·食貨志》很明確地說:“京官及諸州,并給公廨錢,回易生利,以給公用。”
放貸生利,謂之捉錢,息利以給官署經費,違背儒家倫理。歷史上反復有人提出異議。但在國家預算制度不太發達的時代,只要一次性撥出本金,就可以解決官署辦公經費,這相當于一勞永逸,因此,朝廷總也難以割舍捉錢制度。
開皇十四年(594),工部尚書蘇孝慈等反對“出舉生利”。工部尚書是管理屯田、職分田、公廨田的。他認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錢物,出舉興生,唯利是求,煩擾百姓,敗損風俗,莫斯之甚。于是奏皆給地以營農。回易取利,一皆禁止”。蘇孝慈要求改為給土地出租耕種獲利,這相當于反對貨幣基金,贊成土地基金。看來這個辦法不太可行。三年后的開皇十七年(597)十一月又后退了一步,“詔在京及在外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諸處興生,并聽之。唯禁出舉收利云”。所謂“在市回易及諸處興生”,就經商取利可以做,金融獲利不可以做。
祿米才是真正的官員養家費用。隋代的官祿很是慷慨。“是時京官正一品祿九百石,其下每以百石為差,至正四品,是三百石,從四品二百五十石,其下每以五十石為差,至正六品是為百石,從六品九十石,以下每以十石為差,至從八品是為五十石。食封及官不判事者,并九品皆不給祿。其給皆以春秋二季。”除了食封官、不判事的官不給祿,其他京官祿米優厚。
地方官也有祿米。
“刺史、太守、縣令則計戶而給祿。各以戶數為九等之差。大州六百二十石,其下每以四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三百石。大郡三百四十石,其下每以三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百石。大縣一百四十石,其下每以十石為差,至于下下,則六十石。其祿唯及刺史、二佐(當為上佐)及郡守、縣令。”
官員的職務待遇還有“祿力”。開皇八年(588)五月,仆射高颎奏,“諸州無課調及有課調州管戶數少者,官人祿力,乘前已來,恒出附近之州”。此句陳述了一個當時的事實,沒有課調和戶數少的州的官員,其祿力從臨近富裕州派出。高颎繼續說:“但判官本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請于所管戶內,計戶征稅。”朝廷“從之”。這里提出了“官人祿力”的一個新項目。這是不同于以上田土和祿米的新項目“祿力”。祿力就是為官員所配置的力役,從來就有,北朝北齊的干力、仗身之類就是其時的祿力。過去人口較少的州不出,現在高颎建議從本“所管戶內計戶征稅”。這也許是后世以“戶稅”支付祿力的濫觴。
我們從開皇初年(統一全國之前)的制度中,發現隋代的俸祿制度繼承了前代。唐朝制度起源于李淵輔政時期。隋煬帝尚在揚州避亂,李淵將其黜為太上皇,自任隋丞相。李淵的長安政權控制的地區有限,李世民等則在外征戰。李淵乃“罷外官給祿,每十斛給地二十畝”。說得好聽是用土地換官祿,比如說下縣縣令60石即60斛,換為給120畝土地,自行租種于農民。說得不好聽一點,就是中央停止了放發祿米,任州縣官員自行解決。祿田顯然是硬性指標,按數量給田。官員永業田是權益,沒有硬性給付的問題。這是二者的區別。
武德元年(618)十二月,唐高祖登位不久,就出臺了一套文武官祿米標準:正一品七百石,從一品六百石,正二品五百石,從二品四百六十石,正三品四百石,從三品三百六十石,正四品三百石,從四品二百六十石,正五品二百石,從五品一百六十石,正六品一百石,從六品九十石,正七品八十石,從七品七十石,正八品六十石,從八品五十石,正九品四十石,從九品三十石。從給祿標準而言,較隋朝有降低,正一品從九百石減至七百石,但是,后面的級差減少。隋代九品官無祿,唐初正九品四十石,從九品三十石。這是改進。實行祿米年給制,但是,分期給付:“諸給祿者,三師三公及太子三師三少,若在京諸司文武官職事九品以上,并左右千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并依官給。其春夏二季,春給;秋冬二季,秋給。”根據統計:“凡京文武官每歲給祿,總一十五萬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二斗。”官員有增減,祿米數有可能變化。安史亂起,天下兵興,玄宗幸蜀途中,要求各地自行解決軍費問題。肅宗即位,朝廷在靈武,官祿停止不給,實際上也無米可給。
《通典》卷三十五記:“大唐武德中,外官無祿。”但是,武官在外者則除外:“其在外武官九品以上,準官皆降京官一等給。其文武官在京官上者,則不降。”這些規定背后的考慮是:在外的文官無祿,因為信息不對稱,文官在外,給祿困難;在外文官到京任官,則屬于對朝廷的效忠行為,給祿以鼓勵;在外武官,是帶著軍隊去打仗的,屬于敵我陣營的哪一邊,一清二楚。
外官武官祿的等差,有另外的節制:
“諸給祿,應給等者,正從一品各以五十石為一等,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為一等,四品五品皆以二十石為一等,六品七品皆以五石為一等,八品九品皆以二石五斗為一等。”
比如外官正一品降京官一等給,因為一等是五十石,則在外武官正一品降京官一等就是六百五十石。正二品為五百石,“二品三品皆以三十石為一等”,降京官一等是四百七十石。如此類推。
官祿完全是私人收入,唐初的“俸錢之制”乃是朝廷給官署的辦公經費:“其俸錢之制,京司諸官初置公廨,令行署及番官興易,以充其俸。”京師諸司的“俸錢”,就是“初置公廨(錢)”。即以公廨錢作為本金,令“行署、番官”經營獲取商業收入。這條材料明確無誤地告訴我們,此時的俸錢就是指公廨錢,公廨錢的獲取是通過置本讓人(行署、番官)興販完成。《唐會要》記載了個別細節:“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錢,以諸州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補于吏部。所主才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文。歲滿授官。”
文獻中唯《新唐書·食貨五》記載了唐代公廨本錢的數目:
“天下置公廨本錢,以典史主之,收贏十之七,以供佐史以下不賦粟者常食,余為百官俸料。京兆、河南府錢三百八十萬,太原及四大都督府二百七十五萬,中都督府、上州二百四十二萬,下都督、中州一百五十四萬,下州八十八萬;京兆、河南府京縣一百四十三萬,太原府京縣九十一萬三千,京兆、河南府畿縣八十二萬五千,太原府畿縣、諸州上縣七十七萬,中縣五十五萬,中下縣、下縣三十八萬五千;折沖上府二十萬,中府減四之一,下府十萬。”
但是有學者懷疑這個數目未必是武德而是開元時期的數字(或開元七年,或開元十年之后)。《食貨五》經常撮要介紹制度而忽視其年代歸屬,既然制度已經在武德元年開始,此內容又在唐前期反復施行,其數字可以作為一個公廨本錢及其利息變化的基數看待。
唐代職分田制度資料比較豐富,這條只是開始:
“又制,內外官各給職分田。京官一品十二頃,二品一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雍州及外州官二品十二頃,三品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其統軍府及鎮戍關津之官,又節給量減京司及州縣。又,各公廨田課其營種,以供公私之費。”
什么是公私之費?公廨田收入被分為兩部分支出,一是常食公用的行政經費(與職田的經營方式類似),二是補貼官員的月俸收入。這與公廨本錢收息供公私之費,非常相似。根據《冊府元龜》的行文邏輯,這是武德之制。《通典》則無系年,且補充說:“即百[里]內地少,欲于百里外給者,亦聽之。”
至于公廨田數目在《通典》則有詳細記錄:
“大唐凡京諸司各有公廨田:司農寺(給二十六頃),殿中省(二十五頃),少府監(二十二頃)……內坊、左右內率府、率更府(各二頃)。”外官公廨田:“在外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十頃)……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六頃),上牧監、上鎮(各五頃),下縣及中下牧、司竹監、中鎮、諸軍、折沖府(各四頃)……中戍、下戍、岳瀆(各一頃)。”
我們不要小看以上這些制度規定,這就相當于是按照官署安排的辦公經費。上縣十頃,就是一千畝地出租,租入為縣司的公務費用。下縣就只有六頃,公務經費就比上縣少了 40%。中縣八頃,較之上縣、下縣相差二頃。總之,由于農村地區商品經濟不太發達,放貸款取利息難以施行,改為租種土地收租,比較可行,這一點與職分田相似。
據《唐六典》卷七《尚書工部·屯田郎中》:凡在京文武職事官有職分田,在京諸司有公廨田(內容與數字同于《通典》的記載)。而《唐六典》有注文云:“其有管署、局、子府,各準官品、人數均配。”也就是說,公廨田按照官府分配,各個官署還得往下按照其所管二級機構中的官品和人數進一步分配。公廨田的收入是要落實到人頭上的。“皆視其品命,而審其分給”。
唐太宗時期,在官員俸祿提升上有了改進。貞觀二年(627)二月,詔官人得上考,給一季祿。六月制,官人出使,皆廩食妻子。十二月下詔:“外官新到任,多有匱乏,準品計日給糧。”次年正月詔,官人得上下考,給一年祿。較之上年二月,得上考業績激勵標準提高了。墓志里也能見到外官得祿或者計日受俸的記載。
但是,根據貞觀八年中書舍人高季輔的上表,當時的官員待遇仍然普遍很低:
仕以應務,亦以代耕。外官卑品,猶未得祿。既離鄉井,理必貧煎。但妻子之戀,賢達其猶累懷,饑寒之加,夷惠罕全其行。為政之道,期于易從。若不恤其匱乏,難欲俾其清儉。幾在末品,中庸者多。正恐巡察歲,出軒繼軌,不能肅其侵漁,何以求其政術。
所有這些言辭,都是說百官無祿俸不可要求其勤政且清廉。“今戶口漸殷,倉廩已實,斟量給祿,使得養親。然后督以嚴科,責其報效,則庶官畢力,物議斯免。”提出財政情況好轉,要“斟量給祿”,使其能養家糊口。高季輔的這條建議只是所上五條封事之一,還沒有形成朝廷的政策。我的猜測,《冊府元龜》記載的唐初官祿等制度,可能就是這個時期頒布的法令。因為,貞觀十年(636)就有詔書說:“有司收內外職田,除公廨田園外,并官收,先給逃還貧下戶及欠丁田戶。其職田以正倉粟,畝率二升給之。”也就是說,在貞觀年間沒有頒布新的職分田、公廨田制度的情況下,貞觀十年卻進行了一些改革,顯然是針對武德時期的公廨田、職田制度而言。
貞觀十年的改革內容是收回內外官職田,改以正倉粟(即國家稅收)支付,職田則還給無地或者少地的百姓。其粟則是從民戶每畝納稅二升中開支。但是,公廨田卻沒有收回,依然是官府出租民戶耕種獲取收益。
改革職分田的初衷,次年三月的敕書說了出來:“內外官職田,恐侵百姓。先令官收,慮其祿薄家貧,所以別給地子。去歲緣有水旱,遂令總停。”三句話說了三件事:擔心官員的職田侵害百姓;故改用地子(民田每畝二升)補貼官員祿薄家貧;卻因為去年水旱之災,把補貼地子的制度停止了。也就是等于取消了職田卻并沒有補貼地子。于是,“如聞卑官頗難支濟,事須優恤,使得自資,宜準元敕,給其地子”。至此才把地子補貼制度推出。
又過了一年,十二年(638)三月,諫議大夫褚遂良“以武德已后,國家倉庫猶屬虛,應京官料錢并給公廨本,令當司令史、番官,興易給利,計官員多少分給”的舊制,乃上疏皇上提出改革。其略曰:“陛下近許諸司令史捉公廨本錢,諸司取此色人號為捉錢令史,不簡性識,寧論書藝!但令身能估販,家足貲財,錄牒吏部,即依補擬。大率人捉五十貫已下、四十貫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販易。每月納利四千一百,年凡輸五萬。送利不違,年滿受職。”所謂行署、番官、令史,能夠被委任“捉公廨本錢”,名之為捉錢令史,關鍵看“身能估販,家足貲財”,素質方面則“不簡性識,寧論書藝”!經吏部錄取之后,“大率人捉五十貫已下、四十貫已上,任居市肆,恣其販易。每月納利四千一百,年凡輸五萬”。也就是說實行定額管理,大約年利率是 100% 作用。如果考慮到捉錢令史本人的獲利,年利率必須超過100%,否則就會破產。
這樣的捉錢令史究竟多少人呢?“在今七十余司,大率司引九人,更一二載后,年別即有六百余人,輸利受職。”褚遂良談的是官員隊伍幾年后將增加 600多人。所以透露出的數字是 70余官府,每個官署 9人,共有 600多名捉錢令史從事放貸。考慮到貞觀年間重要品官曾裁減到 640人的情況,捉錢令史幾乎與之同樣多。
唐太宗采納了褚遂良的建議。“是月,敕并停,改署胥士七千人,以諸州上戶充,準防閣例,輸課二年一替,計官員多少分給。”唐太宗的改進措施,不僅是停止武德年間就實行的捉錢令史盈利充公廨錢的制度,而是改變了辦公經費的解決途徑,以諸州上戶7000人,出任胥士,所謂“準防閣例,輸課二年一替”,是說胥士也像防閣那樣納課,用課錢充公廨錢,納錢胥士(諸州上戶充)人家二年一換。
綜上所述,貞觀年間,取消職分田改由地子(百姓畝稅二升正倉粟充),取消公廨本錢改由胥士納課。但是,十八年三月出了新規:“復京官職田,以京兆及岐同華朔萬等州空閑地,及陂澤堪佃食者充之。”二十一年二月又改了:“令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給錢充本,置令史、胥士等令回易納利,以充官人俸。”一切回到了原點,只是捉錢令史增加胥士等人。但是,盡管如此,官員們不同的待遇項目:祿米、俸料、公廨田、職分田,均已齊備。
三、從永徽到開元的變化
貞觀二十三年(649)六月,唐高宗即位,九月敕文,“諸王并宜食一千戶封”。這是為了表示新皇帝的友悌之情。真正的改革出現在一年之后。永徽元年(650)四月,“廢京官諸司捉錢胥士,其官人俸料以諸州租腳充”。這是第三次改變俸料錢的來源,不是從職分田、不是從公廨本錢,而是改“其官人俸料以諸州租腳充”。于是,官員的俸祿包含了四種形式:土地(職分田、公廨田)、放貸本錢(捉錢)、職役納課(捉錢胥士)、租腳錢。變換了四種來源或途徑。
值得提出的是,官員所獲的力役補助,防閣、庶仆之外,還有其他名目,如仗身,麟德二年(665)八月詔,“文官五品已上同武職班給仗身,以掌閑、幕士充之”。所謂掌閑、幕士也是官府中的雜任。根據《唐六典》相關內容,唐代在殿中省尚乘局置掌閑五千人,掌治六閑之馬所需乘具鞍轡。太子仆寺廄牧署亦有掌閑六百人。此外,唐代殿中省尚舍局有幕士八十人,衛尉寺守宮署有一千六百人,鴻臚寺司儀署有幕士六十人,太子典設局有幕士二百四十五人。幕士掌鋪設帳幕之事。這些雜任都是作為力役,征調有一些專業技能之人充任,或者納課以代役。僅僅上面列舉的數字就有七八千掌閑、幕士,他們的職任已經閑置,將其轉撥給文官五品以上充仗身,可以看出是這一筆“經費”(納課即成錢物)改換了用途。解決文官的待遇問題。只是這次規定中的文官仗身,咸亨元年(670)四月十二日停給。真正的大變革是乾封元年(666)。乾封元年八月詔:
京文武官應給防閣、庶仆俸料,始依職事品,其課及賜各依本品。凡京文武正官,每歲供給俸食等錢,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二十貫。員外官不在此數。外官則以公廨田收及息錢等,常食、公用之外充月料。先以長官定數,其州縣少尹長史司馬及丞各減長之半,大都督府長史副都督別駕及判司準上佐,以職田數為加減。其參軍及博士判試判司主簿縣尉丞,各三分之一。諸內外員同正員者,祿料、賜會、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員。其不以同正員者,祿賜、食料亦同正員,余各給半,職田并不給。自乾元之后,以常賦不給內外官俸祿,各減其半矣。
乾封元年改革內容分下面幾點加以分析。
首先,力役類官員待遇(即俸料)包括防閣、庶仆所產生的俸料,“始依職事品”,就是按照官員的職事官品級發放。但是,力役產生的俸料之外的官員待遇——“其課及賜,各依本品”,就是按照散官官品計算。這等于是統一規范了幾種不同的俸祿的分配方法。力役類待遇按照職事品分配是合理的,因為這是涉及職務職掌的待遇。課及賜(賜會,即宴會之賜)涉及官員的資歷、勞績,當然按照本品計算比較合理。
其次,是俸食錢的總額,“凡京文武正官,每歲供給俸食等錢,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二十貫”。員外官不在此數。
此外是外官的待遇:“外官則以公廨田收及息錢等,常食、公用之外充月料。”這一句話很重要,公廨田收入和息錢收入充作常食、公用經費,“常食、公用之外充月料”,常食、公用之外的剩余部分才充官員的月料。當然,這個“公用之外”并不是泛指所有公用開支,在這里應該特指“食”或者主要指公廚食料。公廚之外的收入充月料(月薪)。
這個月料怎么分配呢?辦法是:
先以長官定數,其州縣少尹、長史、司馬及丞各減長之半,大都督府長史、副都督、別駕及判司準上佐,以職田數為加減。其參軍及博士、判試判司、主簿、縣尉、丞,各三分之一。諸內外員同正員者,祿料、賜會、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員。其不以同正員者,祿賜、食料亦同正員,余各給半,職田并不給。
解讀一下這一段的意思。它明確地給出了州縣長官及其他僚佐之間的月俸分配比例。至于同正員和非同正員,也有相應的安排。這里把月俸的內容確定出來了,祿料、賜會、食料之外,還有其“余”,還有“職田”。這個其余的“余”是什么呢?下文有揭示:“內供俸及里行不帶本官者,祿俸、食料、防閣、庶仆一事,以上并同正官。帶官者聽從多處給。若帶外官者依京官給,諸簡校及判試知試等官,不帶內外者,料度一事以上,準員外官同正員例給。若簡校及判試之處,正官見闕者,兼給雜用,其職田不應入正官者,亦給。其侍御史、殿中及監察御史知試并同供奉、里行例。”這一段內容很多。重點是內供奉及里行的待遇問題,他們的待遇與正官同:“內供俸(奉)及里行不帶本官者,祿俸、食料、防閣、庶仆一事,以上并同正官。”其次,“帶官者聽從多處給”。身兼數職,多處獲得。其三,“若帶外官者依京官給;諸簡校及判試知試等官,不帶內外者,料度一事以上,準員外官同正員例給”。內供奉、里行“帶外官者,依京官給”,很清楚,就是依正員官給。“諸簡校及判、試、知試等官,不帶內外者”,其待遇“料度一事以上,準員外官同正員例給(即給一半之意)”。那么,“若簡校及判試之處,正官見闕者”怎么辦呢?由于正官缺員,事務肯定比較多,那么待遇也提高了:“兼給雜用”。甚至“其職田不應入正官者,亦給”。最后一點就是補充:“其侍御史、殿中及監察御史知試并同供奉、里行例。”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祿俸、食料、防閣、庶仆”之外,屬于“余”的內容,應該就是“雜給”。
儀鳳三年(678)八月詔,“廩食為費,同資于上農。歲俸所頒,并課于編戶。因地出賦,則沃瘠未均。據丁收物,則勞逸不等。俾之富教,其可得乎!永念于斯,裁懷創如。聞文武內外官應給俸料、課錢及公廨料度、封戶租調等,遠近不均,貴賤有異,輸納簡選,事甚艱難,運送腳錢,損費實廣,公廨出舉,回易典吏,因此侵漁,撫字之方,豈合如此”。此處提到的“文武內外官應給俸料、課錢及公廨料度、封戶租調等”,分屬四個方面:俸料應該是力役納課這一塊;課錢;公廨料度;封戶租調。
于是作出如下規定:
宜令王公已下、百姓已上,率口出錢,以充防閣、庶仆、邑士、白直、折沖府仗身,并封戶內官人俸食等料。既依戶次,貧富有殊,載詳職務,繁簡不類,率錢給用,須有等差,宜具條例,并各逐便。
“率口出錢”包括王公以下、百姓以上的全體人口;這些人頭錢充用防閣、庶仆、邑士、白直、折沖府仗身,這些內容都屬于力役型待遇;還有封戶內官人俸食等料,這是一群特殊官員的俸料和食料。
四、盛唐的俸祿制度
唐玄宗開元天寶時代是唐代治理的盛世。開元六年(718)七月秘書少監崔涵在《議州縣官月料錢狀》中又提出了老問題,就是停止放高利貸利息作為百官俸料的制度,改用正式國家賦稅收入。道理與八十多年前的褚遂良幾乎一樣:
養賢之祿,國用尤先,取之齊人,未為剝下,何用立本息利、法商求資。皇運之初,務革其弊,托本收利,以繩富家,固乃一切權宜,諒非經通彝典,頃以州縣典吏,并捉官錢,收利數多,破產者眾。散諸編戶,本少利輕,人用不休,時以為便。付本收利,患及于人。
崔涵披露的捉錢利率是“五十之本,七分生利,一年所輸,四千二百,兼算勞費,不啻五千”。唐初與盛唐不同的不是利率,而是如此沉重的負擔,平民不堪負荷:“在于平人,已為重賦,富戶既免其徭,貧戶則受其弊。傷人刻下,俱在其中。”這一點與唐初富人通過捉錢令史途徑入仕的擔憂完全不同,現在是擔憂民戶破產。所以,他提出:“未若大率群臣,通計眾戶,據官定料,均戶出資,常年發賦之時,每丁量加升尺,以近及遠,損有兼無,合而籌之,所增蓋少,時則不擾,簡而易從。庶乎!流亡漸歸,倉庫稍實,則當咸出正賦,罷所新加,天下坦然,什一而稅,上下各足,不其遠矣。”
崔涵的建議似乎沒有下文,倒是在開元十年(722)連續的改革中我們看到了一系列回應性措施。首先是正月癸亥(二十一日)敕:“內外官職田,除公廨田、園外,并官收。又令有司收天下公廨錢,其官人料以萬戶稅錢充,每月準舊分利數給。”公廨田、公廨園仍然由各官府經營,職田則要收回(據《通鑒》),職田所產生的用于官員俸料的收益則改為“以萬戶稅錢充”,也就是以百姓的戶稅充,給付標準不變,仍然是“每月準舊分利數給”。次日,進一步公布:“是月甲子(二十二日),又敕王公已下視品國官及京官五品已下,每月別給仗身悉停”,代之以防閣、庶仆、白直、邑士與士力:
凡京司文武職事官五品已上給防閣,一品(九十六人)、二品(七十二人)、三品(四十八人)、四品(三十二人)、五品(二十四人)。六品以下給庶仆:六品(五人)、七品(四人)、八品(三人)。公主邑士(八十人)、郡主(六十人)、縣主(四十人)、特封縣主(二十四人)。京官任兩職者從多給。
凡州縣官皆有白直:二品(四十人)、三品(三十二人)、四品(二十四人)、五品(十六人)、六品(十人)、七品(六人)、八品(五人)、九品(四人)。凡諸親王府屬并給士力,數如白直。
仗身,是北朝以來就有的隨身衛士。《北齊書·平陽靖翼王高淹傳》:“皇建初,為太傅,與彭城、河間王并給仗身、羽林百人。”防閣是在京文武職事官五品以上配備的人力資源,庶仆是六品以下官配備的人力資源。公主(包括郡主、縣主)則給邑士。地方州縣官按照品級給白直。親王府屬官配給士力,人數如同白直。
以上這些雜任色役,并不上番,只是納課:“其防閣、庶仆、白直、士力納課者,每年不過二千五百,執衣元不過一千文。防閣、庶仆,舊制季分;月俸、食料、雜用即月分,諸官應月給。”納課的意思是當事人并不需要去當差服役,而是繳納一筆代役錢,此錢謂之課。納課的當事人,要么是因為你有此服役義務,要么是你由此可以獲得做官的資格。
乙丑(二十三日),給出了細節之二:“命有司收內外官職田,以給逃還貧下戶。其職田以正倉粟,畝二升給之。”也就是說此年正月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日,朝廷連續三天推出了官員俸祿的改革措施。目標是用普遍的納課和正稅地子來支付官員俸料錢。
到了六月份,職田地子也取消了:“初置職田,本非古法,爰自近制,是以因循。事有變通,應須刪改。其內外官所給職田子,從今年九月已后,并宜停給。”
開元十年這次改革之后,玄宗在剩下的三十多年時間里,以開元二十四年(736)李林甫制定“長行旨”為界,對于官員的俸祿待遇與公務經費,作了如下的幾項改革。
其一,開元二十四年之前的幾項規定。
開元十六年(728)十一月敕,“文武百官俸料錢,所給物,宜依時價給”。這是很有優惠的,也就是說錢物都按照實在的市場價格給付。停止了八年的職田地子又恢復了,開元十八年(730)三月敕,“京官職田,將令準令給受”。同年九月,捉錢收利業恢復了,御史大夫李朝隱奏,“請薄稅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及典正捉,隨月收,供官人料錢”。捉錢的本錢是薄稅一年獲得。說明捉錢取利以供料錢,至少要一年后才能施行。次年四月的措施果然只涉及職田問題,十九年四月敕:“天下諸州縣并府鎮戍官等職田,四至、頃畝,造帳申省,仍依元租價對定,六斗已下者依舊定,以上者不得過六斗。”限定了職田出租的最高租額,畝不過六斗。
其二,開元二十四年,李林甫推行“長行旨”簡化了全國繳納賦稅的手續與標準,在俸祿方面,最主要的內容是合并各種收入為一個品種“月俸”。
開元二十四年六月敕:“百官料錢宜令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各據本官,隨月給付。其貯米宜令入祿數同申,應合減折及申請時限,并依常式。”下面列出的數目是官員收入總數,比如說,一品總收入是 31千,其中分為四項:月俸 8千、食料 1.8千,防閣 20千,雜用 1.2千,總數恰好是 31千,這就是料錢。可見,所謂料錢包括四項:月俸、食料、力役(防閣)、雜用。
一品三十一千(月俸八千、食料一千八百、防閣二十千、雜用一千二百文)
二品二十四千(月俸六千、食料一千五百、防閣一十五千五百、雜用一千文)
三品十七千(月俸五千、食料一千一百、防閣一十千、雜用九百文)
四品一十一千八百六十七文(月俸四千五百、食料七百文、防閣六千六十七文、雜用六百文)
五品九千二百(月俸三千、食料六百、防閣五千、雜用六百文)
六品五千三百(月俸二千三百、食料四百、庶仆二千二百、雜用四百文)
七品四千五十(月俸一千七百五十、食料三百五十、庶仆一千六百、雜用三百五十文)
八品二千四百七十五(月俸一千三百、食料三百、庶仆六百二十五、雜用二百五十文)
九品一千九百一十七(月俸一千五十、食料二百五十、庶仆四百一十七、雜用二百文)。
從上面的諸項數字中,可以看出,防閣的費用占了大頭,超過了月俸和其他費用的總和。但是,六品到九品的庶仆則不同,其費用普遍低于月俸,占比較小。此外,百官的待遇“料錢”被分為四項:月俸、食料、防閣(或庶仆)、雜用。食料應該是在公廚的伙食費標準,未必發放給本人。防閣(或庶仆)應該是人力勤務費用,是用來雇傭人員服務的費用。雜用是否包括紙筆辦公費用,可以再討論。但是,只有月俸是屬于官員的個人收入,其他三項只能算按照官員職位標準發放的辦公費用。這一點是可以肯定的。月俸標準,相差以千計,食料標準則以百計。從食料總數看,少則數百文,多則一貫多,只能用于公廚補貼。
其三,開元二十四年之后的改革。
“長行旨”施行之后,有關俸祿制度方面也進行了若干修補,涉及以下內容。
首先是職分田方面。開元二十九年(741)二月敕,“外官職田,委所司準例倉中受納,納畢,一時分付,縣官亦準此”。所謂“倉中收納”,是指地方官府可以代替受納職田地子于官倉。“納畢,一時分付”,是說官倉收到后立即就分配給應得地子的官員。
同年三月敕,“京畿地狹,人戶殷繁,計丁給田,尚猶不足,兼充百官苗子,固難周濟。其諸司官,令分在都者,宜令所司,具作定額,計應受職田,并于都畿給付。其應退地,委采訪使與本州長官給貧下百姓。其應給職田,亦委采訪使與所繇長官勘會同給,仍永為常式。”這條措施是要求在京畿長安的官員,若在東都洛陽任職,請退出在西京的職田份額,改為在東都洛陽按照同樣標準領取。畢竟皇帝都需要就食東都,在東都的官員不占用西京的職田與地子,是最自然的了。但是,東都官員也許有家小仍在長安的,在東都收納職田地子之后,自然也有運輸問題。
天寶年間仍然繼承開元末的職分田政策并進行修補。天寶元年(742)六月敕:“如聞河東河北官人職田,既納地租,仍收桑課。田樹兼稅,人何以堪!自今已后,官人及公廨職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征絲課。”官人職田可以理解,公廨職田當就是公廨田。
這條規定要求職田收入只限繳納地租,不得征收桑田的課稅:“田樹兼稅,人何以堪!”即使職田上有桑樹也不得征稅:“自今已后,官人及公廨職田有桑,一切不得更征絲課。”可以設想,職田、公廨田都屬于公務費用,按照既定租率交地子。土地上的桑樹很可能是租種者自行栽種的,另外收取桑田課稅,就是逾制了。
其次,涉及兩個職務的官員俸料錢收取規范。天寶二年(743)十一月敕,“京官兼太守等官俸料兩給者,停其外官。太守兼京官,除準式親王帶京官任外官副大將軍者、副使知軍及政事京官兼內外官知政事,據文合兼給者,余并從一處給,任逐穩便”。京官帶外官的俸料錢只能取一處。但是,有例外,就是“據文合兼給者”可以兼領雙份俸料,這就是京官兼任的使職、京官知政事。還有一條涉及代替外官料錢的輸送問題。天寶三載(744)三月敕,“郡縣闕職錢送納大府寺。自今已后納當郡,充員外官料錢。不足即收正官料錢分。若無員外官,當郡分”。太府寺是長官國家財政的中央機構,國庫就歸其管轄。“百官之俸秩”的出納節制,亦其分內之事。
再一點就是公廨錢問題。天寶五載(746)三月敕,“郡縣官人及公廨白直,天下約計一載破十萬丁已上,一丁每月戍錢二百八文,每至月初,當處征納送縣,來往數日功程,在于百姓尤是重役。其郡縣白直,計數多少,請用料錢加稅充用。其應差丁充白直望請并停。一免百姓艱辛,二省國家丁壯”。
我們前面提到,開元十年(722)曾敕王公已下、視品國官及京官五品已下官,每月配給的仗身力役全部停止,代之以防閣、庶仆、白直、邑士與士力。現在是取消地方上的官員和官署,即郡縣官和公廨的白直,總數十萬丁以上,每丁每月二百八文,一年就是二千五百文。與京官所給防閣、庶仆等納課額相當。現在也加以減除,代之以“料錢加稅充用”。郡縣官人及官署(公廨),都有很多當差的事,這些都作為丁役分配給民丁,很可能是比較富裕的民丁,全國達到十萬丁。他們通過納課而免于服役。每到月初要上交二百零八文給縣司,往來需要數日時間,擾民過甚。敕文要求停止白丁充白直,好處是“一免百姓艱辛,二省國家丁壯”。是不是免掉百姓艱辛不好說,因為這并不是免役,而是改變他們的役使用途。“二省國家丁壯”則是實在話,因為這些丁壯可以用作他處。
最后是員外官收入正規化的問題。
員外官一直是唐代行政中的特殊問題。政府給各級官署的正員官名額有限,官署事務卻需要更多的人手才夠,于是,各地就設置了若干員外官。這種臨時的官員,沒有編制,但是不能沒有待遇,于是,朝廷需要對此作出規范。員外和員外同正員,這兩者在俸祿上是有區別的:“其加同正員者,唯不給職田耳,其祿、俸、賜與正員同。單言員外者,則俸祿減正官之半。”“諸內外員外官同正員者,祿、俸、賜會、食料一事以上并同正員;其不以同正員者,祿、賜、食料亦同正員,余各給半。職田并不給。”“開元二十四年六月,乃撮而同之,通謂之月俸……員外官帶同正者,不減正員官食料錢,不帶同正者減半。”天寶十一載(752)十二月敕,“諸郡員外官無闕職處,均取正官料給。錢數不定,頗為勞煩。自今已后,闕料官收,員外官依式取官錢準給”。過去員外官取正員官料給,可是“無闕職”則正員官料給就會“錢數不定”,或有或無,或多或少,“頗為勞煩”。這次朝廷變大方了:“依式”取官錢準給。實際上是收支兩條線:闕官料錢收歸官府,員外官的料錢則從官府經費中支給。
開元初年,曾下詔給致仕官員送溫暖。天寶十二載(753),已經細致到職田地子的運送問題了,據說是楊國忠的主意。這年十月敕:“兩京百官職田承前佃人自送,道路或遠,勞費頗多。自今已后,其職田去城五十里內者,依舊令佃人自送入城。自余并限十月內,便于所管縣并腳價貯納,其腳價五十里外,每(?畝)各征二文,一百里外不得過三文,并令百官差本司人請受。”楊國忠當時初代李林甫主政不久,急于邀譽討好。
在安祿山叛亂的前幾個月,天寶十四載(755)八月,朝廷給在京百官加薪:“敕,在京文武九品以上正員官,既親于職務,可謂勤心。自今以后,每月給俸食、雜用、防閣、庶仆等,宜十分為率,加二分。其同正員官,加一分。仍永為例程。”正員官月俸即“俸食、雜用、防閣、庶仆”,加20%,同正員加10%。同時還做了釋囚、減免百姓庸調等善事,“降死罪,流以下原之。免今載租、庸半。賜侍老米”。顯然,官員加薪也是全部善政的一部分。
五、小結
唐承隋制,在俸祿制度方面有繼承,也有發展。總體而言,隋及唐前期俸祿制度的變化,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隋及唐初時期、高宗武后時期、盛唐開天時期。
隋文帝時期俸祿錢的四個方面都陸續出臺了措施,永業田作為權益限度姑且不論(因為并不實授其田),職分田、公廨田(錢)、祿米、祿力(手力課)的措施依次推出。唐朝前期逐一繼承并且加以改進(例如,隋代九品官無祿,唐初正九品四十石、從九品三十石;又如,隋代祿米數額比較高,唐代比較低)。高宗武后時期,是俸祿制度變化的一個重要時期,這種變化不完全表現為項目的增減,而是俸料錢來源的變化,如“其官人俸料以諸州租腳充”,不是從田畝出租中獲取。當然,最重要的變化是乾封元年對于力役待遇及俸料錢的總體規范。開元天寶時期的俸祿改革隨著李林甫開元二十四年“長行旨”的推行而進入一個總結性階段。
幾乎所有官員唐代俸祿的論述,都沒有清晰地解釋唐代官員俸祿的兩重用處,用于官員的薪資和用于官署的公費是不同的內容,盡管它們在食料、雜給之類開支中常常以官員的名義計算。自從開元二十四年把官員的月俸、食料、防閣(或庶仆)、雜用合并為了俸料一項,總錢額也有確定,但是,這些項目仍然存在,并且分項計費。只是把總名目統一了一下,叫“俸料”。安史之亂前一年給官員們漲薪20%或10%,也還是依這幾個名目分別計算的。這是我們研究唐代俸料錢的時候要特別予以關注的。
(本文承諸生吳姚函、張恩澤、唐瑾幫忙校閱,并糾正錯誤。特此致謝。)
(為方便閱讀,注釋及參考文獻從略)
原載于《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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