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文
據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典型案例通報,某地教育局2024年開展預防學生溺水安全專項工作,把應由專業部門承擔的職責任務攤派給學校,安排學校全面排查校園周邊水庫、江河湖泊等重點水域,要求學生、家長頻繁簽訂承諾書、責任書,把防溺水工作臺賬作為校長責任制考核和責任追究倒查的重要依據,非教育教學事務、過度留痕要求加重了中小學教師負擔。
類似這樣的任務攤派,恐怕還不只是這個教育部門,不少地方或多或少都存在這個問題,包括有的鄉村基層組織可能也是如此,只是在抓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措施等方面,可能有一些區別。
所以說,通報這個案例,很有典型性、警示性。
近些年來,一些社會事務屢屢進入校園,令教師、學生不堪重負,尤其是有些部門習慣了“小手拉大手”的思維,覺得一些很難很復雜的行政性工作,只要通過“教師管學生、學生管家長”的做法,似乎就能解決一切問題。
某教育部門負責人坦言,如果一些行政領導總有這樣的思維,那什么樣的工作都可以通過學校來進行,因為學生總有家長。那這樣的話,還需要職能部門、基層組織干什么呢?
就從防溺水工作來說,首要的還是加強監護人的責任和安全意識,如果監護人不引起重視,如此線長面廣的水庫、江河湖泊,如此天性愛玩的孩子們,又怎么可能管得過來?
學校也好,基層組織也好,加大宣傳警示力度,強化水面安全設施和器材準備,加強應急救援,應該就是盡到了職責所在。何必在無休止的留痕和無限制的責任方面空耗精力。
學校的工作總有重點,教師的工作也得有邊界。
那么,分析上述教育部門的防溺水工作做法,這里面至少反映了幾個問題:一是作為學校的主管部門,教育部門為何要接受專業部門的事項攤派給學校?是沒有能力把關,還是頂不住壓力?
照理說,把關的能力應該不成問題。如果是頂不住壓力,又是誰給的壓力?
二是除了在校期間的安全責任,校外防溺水的主要職責本應是學生監護人,為何卻成了學校的主要職責?似乎就是學校在唱主角,這里面有沒有越界之嫌?管的事項是不是科學合理?
三是作為學校,如果要做防溺水工作,其主要職責也應該是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重點做好宣傳教育,特別是提醒學生和家長增強安全意識;另一方面可以提供游泳等方面的培訓訓練,畢竟孩子玩水是天性,如果有游泳方面的培訓,當然更好,但這需要學校有這方面的條件。
四是防溺水工作做得好不好?最終又怎么成了對工作臺賬的檢查?這是在真正落實工作,還是推責避責的刻意留痕?即便是要做防溺水工作,如果工作臺賬卻成了重點,這就讓難度本就很大的防溺水工作,又受到了諸多干擾,空耗了太多時間精力。
而且責任追究倒查竟以工作臺賬作為重要依據,不就是典型地助長形式主義嘛!實在令人費解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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