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6日,陽光高照,白云寥寥,木澤易走出江陽縣看守所大門,看見迎面走來迎接他的妻子和律師,心中五味雜陳,感慨萬千。
他怎么也沒想到,自己竟然會因為離此不遠的一個房地產工程項目施工業務,遭受牢獄之災。看守所里的日子備受煎熬,度日如年,現在想來還心有余悸。
四個多月前,他被江陽縣公安局民警通知配合調查建筑工人討要工資一事。自己經營的信合建筑勞務公司(以下簡稱信合公司)所承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業務,建設單位楠錦置業公司(以下簡稱楠錦公司)及總包單位中河建筑公司(以下簡稱中河公司)中途擅自解除施工合同,將自己手下施工隊伍強行清退出場,既不支付工程款,亦不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筑工人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及分包合同約定向工人直接支付工資。中河公司與楠錦公司系關聯企業,中河公司名義為總承包施工單位,但三方另有協議,分包合同的實際履行雙方主體為信合公司與楠錦公司,楠錦公司為工程款付款義務人。除楠錦公司自供主材外,信合公司包工包料承接施工,合同名為建筑勞務分包,實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23年春節假期后,施工合同被突然解除之初,面對楠錦公司不守合約、拖欠巨額工程款致使工人工資及材料貨款難以支付的現實困境,自己確實組織了工人到項目工地圍堵大門,以施壓楠錦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楠錦公司不為所動,拒不支付,自己反而被公安機關以擾亂單位秩序為由,處以十二日治安拘留處罰。
此后,部分工人因未得到工資,至上級市政府門口靜坐,木澤易知曉此事,但其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他既沒組織、也未教唆,此次討要工資完全是部分工人的自發行為,工人理解信合公司未取得工程款的難處,行動主要針對的是錦楠公司,工人希望上級市政府能敦促縣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責令錦楠公司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資。
此事過后,木澤易接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電話及《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其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資。木澤易解釋錦楠公司拖欠信合公司巨額工程款,公司無以挹注資金支付工人工資,信合公司與中河公司、錦楠公司的分包協議有約定,工人工資由信合公司分工種按月根據實名考勤記錄制做工人工資表,中河公司或錦楠公司審核后直接發放給工人,工人工資被拖欠主要責任不應在信合公司。根據信合公司確切統計,停工前已完成的施工產值約3600萬元,中河公司及錦楠公司合計僅支付2000萬元,欠付工程款數額達1600萬元。該工程中河公司及楠錦公司未支付預付款,信合公司為工程施工已有資金墊入,因解除施工合同導致工人退場應結清的工資數額高達700萬元,信合公司對此無能為力。
不久,木澤易又接到公安要求配合調查的通知,雖隱隱感覺不安,但木澤易認為,工人工資不能發放原因在于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分包合同亦約定由建設單位及總包單位直接向工人支付工資,工人投訴工資問題主要責任應不在自己,自己或許只是協助調查案情而已。誰料這一去竟身陷囹圄,被指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當場遭刑事拘留。
木澤易認為,信合公司沒有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亦不屬于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情形。根據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工人工資應由錦楠公司或中河公司直接支付工人。警方對于木澤易辯解不予理睬,并正告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部分工人的投訴,之前已向你們公司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支付30名工人工資190000元,經查你公司前后幾個月的賬戶資金明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責令支付工資指令后,曾有一筆40萬元銀行貸款進帳,該款項未用于支付工人工資,足以認定為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木澤易辯稱,該款項系自己個人名義所貸注入公司,用于公司另一個工程項目及維持公司日常經營運轉急需,資金用處賬戶均有記錄,未有轉移及逃匿,況且,涉案項目工人合計拖欠工資總額達700萬元,公司不能僅支付部分工人工資,置其他大部分工人工資于不顧。木澤易的辯解無濟于事,警方刑事偵查仍然按部就班推進。
律師在會見木澤易后,了解到公安偵查內容為30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資190000元,暫未涉及其他工人及金額。律師即與經辦警官溝通,希望由家屬籌借資金支付該部分工資,以換得木澤易免除處罰或取保候審。但經辦警官威脅稱,如付清該30名工人工資,將啟動拒不支付其他班組工資的犯罪事實追查。家屬無論如何也難以解決全部工人工資的資金缺口,無奈,只好選擇暫時觀望,以待其變。半個月后,木澤易由刑事拘留轉為逮捕。
信合公司一共收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的三份責令支付工資《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第一份金額為170萬元,第二份為19萬元,第三份系木澤易在看守所內收到,金額500余萬元。
公安偵查期間,律師提交書面意見,力陳本案指控木澤易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性值得商榷。根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賬戶,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的,應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追償;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或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即使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信合公司與中河公司簽訂的分包協議中除了約定工資由總包單位代發外,另有約定即使存在工程爭議也應先行墊付工人工資。信合公司雖然系建筑工人用人單位,鑒于建筑領域工資支付的特殊規定,中河公司及楠錦公司具有先行支付義務。基于此,請求公安機關審慎審查,至少先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但上述意見未被采納,變更強制措施請求亦遭拒絕。
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卷宗材料所指控的拖欠工人數量由30名增至31名,金額也由190000元增至270000元。律師再次與經辦檢察官協調付清指控的拖欠工資,以爭取對木澤易免于起訴或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檢察官以案件需要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為由,未予審查相應請求。
退查結束二度提交檢方審查起訴后,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家屬遂偷偷聯系31名工人,將全部270000元款項分別逐個支付,并要求每個工人簽署了收款憑證及諒解書。當時尚未與該31名工人組成的班組辦理最終結算,金額僅系班組上報的數據,實際工資數額應低于該金額,但為了取得全部公安記錄在案被拖欠的31名工人諒解書,家屬按照班組申報數額如數支付。律師將全部工人領款憑證及諒解書提交經辦檢察官,并再次申請取保候審。幾日后,律師被通知與辦案檢察官、公安民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辦人員四方溝通,告知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需答應兩項前提條件:其一:木澤易需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院建議法院適用緩刑,其二:木澤易需保證班組工人,今后不再以聚眾滋事等方式非法討薪。由于各班組工人不是信合公司長期固定員工,有施工業務才臨時招用,信合公司與班組工人實質上系松散性的合作關系,木澤易可以保證自己不組織、攛掇工人實施群體性討薪行為,但無法約束、保證班組工人不發生自發行為。對于該要求,律師當場表示難以滿足,后三方未再堅持。因木澤易迫切希望能早日離開看守所,雖然被刑事立案后一直拒絕認罪,在得到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確切意見后,作為交換條件,木澤易愿意認罪認罰。至此,被羈押四個多月后,終獲檢察院取保候審批準。
法院經兩次開庭審理,判決木澤易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本案就法律角度而言,建筑工人雖系信合公司合同工,信合公司負有支付工資的法律義務,但建設工程領域承包單位工資支付依賴于工程款的及時到位,國務院、勞動部、建設部等相關法規規章,確立了建設單位、總包單位代付及墊付的法律義務,本案僅追究信合公司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刑事責任,有失偏頗。
信合公司沒有支付全部工人工資的能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選擇一份金額為190000元的限期支付指令書,以信合公司其時恰好有一筆40萬銀行貸款進賬為由,認定信合公司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無視公司應支付的其他應急款項。作為公司經營者,公司運營過程中需支付的款項分輕重緩急,亦需通盤考慮,不應僅考慮個別班組小部分工人。當地司法部門可以置其他大部分工人幾百萬元工資亦未支付于不顧,選擇性的以部分工資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為由啟動刑事責任追究,但信合公司卻不能厚此薄彼的區別對待工人,信合公司工資未支付實為情有可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為了援用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的法條治罪,抓小放大,咬住190000元工資數額不放,似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詞、量身打造犯罪事實之嫌。
木澤易在刑罰壓力之下,為得到刑事諒解,家屬無瑕顧及尚未結算的工資款(實為泥工班組的工程款,公司與各班組簽訂有施工作業合同)金額是否準確,按照申報數額如數付清。會哭的孩子有奶喝,泥工班組兌現了全部甚至是超額工程款,但其他班組拖欠事實卻未有任何改變。信合公司因這一變故,本來正常經營的建筑勞務企業,幾個月無法有效運轉,員工另謀他途,公司不得不走上停業倒閉之路,原本可以繼續存活的企業被迫提前壽終正寢。
據悉,該案縣里多次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并成立了專案組,由縣政法委專人督辦。
(說明:本文源自筆者辦理的真實案件,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文中人名、地名、公司名稱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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