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稱為了孩子上學,夫妻雙方辦理了假離婚,并且簽署了離婚協議書,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男方拒絕復婚,女方認為男方欺騙其辦理了假離婚,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李女士與張先生原是夫妻關系。李女士主張,2019年為了孩子上學兩人辦理了假離婚,并且簽署了離婚協議書。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張先生拒絕復婚。張女士認為,張先生欺騙其辦理了假離婚,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雙方夫妻共同財產。
李女士訴稱,與張先生原是夫妻關系。雙方于2012年登記結婚,兩人婚后生育三個子女。2019年雙方為了孩子上學約定假離婚,并且簽署了離婚協議書。然而,孩子入學后,張先生卻遲遲不提復婚的事情。李女士提出復婚后,也遭到李先生的拒絕。李女士認為,張先生欺騙其離婚,離婚協議并非其真是意思表示,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訴訟費、保全費、查封費等訴訟費用由張先生承擔。
庭審中,張先生辯稱,婚姻不是兒戲,雙方不存在為了辦理孩子上學假離婚的問題。雙方離婚的主要原因為兩地分居導致感情不和離婚,而且離婚是李女士堅持的結果,且雙方在2019年4月就孩子撫養、財產分割、債務等達成了《離婚協議》并據此辦理了離婚證。雙方離婚后,張先生按照協議約定,向3個孩子支付撫養費。張先生認為,李女士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請求駁回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庭審中,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查明,2019年4月,李女士與張先生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離婚;離婚后,三個孩子由李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支付三個子女撫養費每人5萬元,直至三個子女各自獨立生活為止;雙方同意北京市海淀區兩處房產歸李女士所有,另一套房產歸張先生所有,李女士將在該處房產的權益全部無償轉給張先生并辦理更名;張先生名下某公司的股權全部無償轉給李女士;雙方名下其他財產和債務仍歸雙方所有;該協議的簽訂視為雙方全部財產和債務分割完畢,再無爭議。
協議簽訂后,張先生、李女士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民政局離婚協議書顯示:雙方對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為女方堅決提出離婚,男方同意;財產如何分割為無共同房產、無共同財產,債務如何處理為“無”,其他為“無”。
訴訟中,李女士主張雙方是為了孩子上學辦理假離婚簽訂的協議,協議是張先生欺騙李女士以假離婚實現真離婚的目的所簽。李女士提交雙方離婚后日常生活的錄音、錄像、相片,張先生對上述材料不予認可,稱雙方離婚后未共同生活,因育有孩子保持溝通。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關于孩子上學,依據李女士提交的證據材料以及國家關于義務教育的政策,無法表明孩子無法入小學,李女士以單親家庭才能實現孩子上學作為實現孩子上學理由,法院不予采納,進而其主張離婚協議是為了上學辦理離婚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同時,李女士所提交的錄音、照片、聊天記錄未體現張先生認可為孩子上學而辦理離婚以及雙方共同生活。關于李女士主張張先生為實現真離婚目的而辦理假離婚,李女士未就此舉證證明,法院對李女士該項主張不予采納。
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對孩子撫養、房產、股權、債權債務等做了詳細的劃分和說明,該協議中無任何文字內容與孩子上學有關,未體現為孩子上學辦理離婚之用,因此對李女士主張該協議是為了孩子上學辦理假離婚而簽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認為雙方完成了共同財產的分割,在李女士未能就張先生欺騙其簽訂離婚協議進行舉證的情況下,對李女士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駁回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1. 何為假離婚?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但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解除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離婚行為通常是為了達到某種特定的目的。一旦目的達成,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有一部分人可能會弄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從而引發糾紛。
2. 假離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假離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這一概念,只要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或經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在法律層面即認定為真離婚,可能產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一是財產分割問題。一旦離婚,雙方依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對財產進行分割。若之后一方反悔,在不存在法定可撤銷情形下,財產分割協議通常難以變更。若“假離婚”后一方拒絕按約定復或婚重新分配財產,另一方權益可能受損。
二是撫養權問題。離婚時確定的子女撫養權歸屬,后續難以隨意變更。若“假離婚”后情況變化,想重新爭取撫養權,需滿足法定變更條件并通過法定程序。
三是一方再婚風險。“假離婚”期間,從法律角度雙方均恢復單身狀態,任何一方都有再婚的權利。若一方在“假離婚”后與他人結婚,另一方難以主張其行為違法。此外,假離婚還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風險,如惡意逃避夫妻共同債務,騙取貸款、違反政策規定騙取特定權益或者資質等,這些行為一旦被發現,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面的案例中,李女士與張先生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后,雙方婚姻關系在法律上解除。雖然李女士主張雙方是因為孩子入學辦理了假離婚,但是就此未提交充分證據,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張先生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者脅迫行為,因此法院對其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請求不與支持。
3.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假離婚情形有哪些?
從假離婚的目的來看,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假離婚情形有以下幾種:一是逃避債務,如夫妻一方或雙方通過假離婚將財產轉移給一方,以逃避債務履行。二是規避政策,如為規避購房、拆遷補償等政策限制,夫妻選擇假離婚。三是獲取利益,主要表現為通過假離婚獲取低保、子女入學等政策優惠。
在此提醒:無論是出于何種目的離婚,一旦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都視為真離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夫妻雙方在考慮離婚時,應慎重對待,避免因為一時沖動或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采取假離婚的行為。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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