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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的消費者甄先生向315誠搜網提供一份由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出具的編號為(2024)京0109民初4956號《民事判決書》,并指稱,他起訴西安彩虹星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彩虹星球”)售賣的“有機魚丸”經法院委托的檢測機構檢測出豬肉成分,獲得法院支持,一審判決獲得三倍賠償。
購買憑據。消費者供圖
“有機魚丸”。消費者供圖
作為“彩虹星球”的粉絲,消費者甄先生于2023年12月20日通過“彩虹星球合作社”微信公眾號的社員商店商城,花費了716元購買了“彩虹星球合作社有機魚丸”4單,共計16 袋。然而,購買之后甄先生發現,針對此款“有機魚丸”被媒體大量報道存在豬肉成分。于是,他自行將購買來的“彩虹星球合作社有機魚丸”送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出豬肉成分。
2024年8月9日,甄先生將銷售商“彩虹星球”和“有機魚丸”的生產企業南陽市南都湖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都湖公司”)告上法院,并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賠償其7160元、檢測費用720元,以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司法檢測費6000元。
針對甄先生的法律訴訟,“彩虹星球”與“南都湖公司”集體喊冤,并對甄先生向法院提供的檢測報告提出異議,均稱銷售的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各項要求。
除此之外,“彩虹星球”向法院還辯稱,“彩虹星球有機魚丸”在上架銷售期間,曾多次委托檢測機構對甄先生購買的同批次魚丸是否含有“豬肉成分”等多項檢測項目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均顯示“未檢出豬肉成分”。
“南都湖公司”則認為,網購產品進入消費者手中之后,無法確認產品是否被人為污染。因此,僅認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生產廠區、流通領域抽檢的樣品的檢測結果。
圖為中國海關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檢測報告截圖。消費者供圖
經過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審理,以及由法院委托的中國海關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檢測證實,甄先生購買的“彩虹星球有機魚丸”存在“豬肉成分”。2025年2月19日,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一審判定“彩虹星球”、“南都湖公司”支付甄先生購買產品的三倍賠償金2148元,以及產品檢測費720元。
(完)
來源 | 315誠搜網 程守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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