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進入職場需要和公司簽訂合同,以此來保障雙方的權益。我們常聽到勞動合同簽1年、3年、5年等等,但還有一種合同叫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類型
勞動合同按期限可分3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因此具有相對的長期性、穩定性。
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相關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關于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了?
不能這么理解。《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無論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都屬于勞動合同范疇,統一適用《勞動合同法》,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哪些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即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但仍可以通過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條)、過錯解除(第三十九條)、預告解除(第四十條)及經濟性裁員(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哪些情形下不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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