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以拆違促拆遷”類案件提供典型維權路徑:
1. 程序審查優先:即使實體違建事實存在,行政機關程序違法仍可推翻決定;
2. 復議機關責任強化:對事實不清的行政行為未履行實質審查義務即予維持,需承擔違法責任;
3. 歷史因素司法考量:對因政策遺留形成的無證建筑,法院在裁判中隱含“比例原則”審查,避免機械執法。
2024年5月,天津市XX街道辦事處以“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對委托人楊XX居住多年的房屋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其彩鋼房及磚房為違法建筑,要求7日內自行拆除。該房屋系委托人唯一住房,且恰逢片區啟動征收,存在明顯的“以拆違代拆遷”嫌疑。
委托人委托本團隊后,我們迅速提起行政復議,但復議機關維持原決定。團隊隨即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在庭審中鎖定行政機關程序違法核心漏洞,迫使街道辦開庭后立即撤銷原決定。
法院判決確認X街道辦事處《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確認X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違法
破局關鍵:鎖定程序違法與證據鏈拆解
1. 證據薄弱與程序表象的對抗
委托人房屋系歷史形成的無證建筑,行政機關以“未取得規劃許可”為由認定違建。
律師團隊發現:
超范圍認定:街道辦《協助調查函》僅函詢“彩鋼房1間”,但最終決定書擴大至“彩鋼房及磚房”,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證據確鑿”要求。
送達程序瑕疵:首次《責令改正通知書》采用張貼送達(案涉房屋無人居住),未實際保障當事人知情權,違反《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2. 復議維持困境的破解
針對復議機關慣性維持決定,律師在復議階段即重點指出“磚房超出調查范圍”,迫使行政機關自認事實;訴訟中援引《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主張復議機關未實質審查,促成“雙違法確認”判決。
勝訴邏輯:程序正義與司法審查的雙重勝利
1. 程序正義的剛性約束
法院判決明確:行政機關對“磚房”違建的認定缺乏事實基礎,屬《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主要證據不足”。本案揭示:
調查范圍必須明確:行政文書與內部函件內容沖突,直接導致行政行為合法性崩壞。
送達程序不可形式化:張貼送達僅適用于“當事人下落不明”,本案中街道辦已知委托人實際居住地址,構成程序違法。
2. 歷史成因的司法考量
雖未直接認定房屋合法,但法院通過否定行政機關證據鏈完整性(未調查建設年代、政策背景),隱含對“信賴利益”的保護。
證據、程序與談判的黃金法則
1. 證據固化三要素
建設憑證:保留建材購買記錄、施工協議,佐證建筑年代;
居住證明:收集水電繳費單、社區證明,強化房屋使用屬性;
現狀記錄:對房屋結構、物品全程錄像,防范“誤拆”后舉證困難。
2. 程序權利行使要點
60日復議期:收到《限期拆除決定書》后立即啟動法律程序;
申辯與聽證:書面提交歷史政策依據,要求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3. 談判時機與籌碼運用
最佳節點:在法院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后,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啟動補償協商;
違法成本轉化:以程序違法導致的拆遷延誤,主張提高補償標準。
本案勝訴不僅是個體權利的維護,更是對行政機關“重實體輕程序”慣性思維的司法糾偏。面對以拆違促拆遷的治理困局,律師應善用程序規則,將訴訟轉化為協商談判的支點,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專業領域
征地拆遷、刑事辯護、民商事案件
▌執業領域
劉冬亮律師在辦理征地拆遷領域案件時,擅長多維審視,交叉綜合運用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手段,全方位充分保護被征收人的財產權。對于因征地拆遷案件衍生出來的刑事犯罪案件、治安管理處罰案件、民事侵權案件、物權返還案件等有豐富的辦案經驗。
劉冬亮律師處理征地拆遷案件,有豐富的談判調解經驗,在與政府部門及公、檢、法部門談判調解時,能夠做到有的放矢,充分利用談判調解機會為委托人提升補償或賠償數額。
劉冬亮律師在執業期間辦理過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公安部門偵查階段會見當事人、提請終止偵查,撤銷案件,提請取保候審,向檢察院提請不予批捕,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提請不予起訴,提請羈押必要性審查,退回補充偵查,把控認罪認罰,在法院審判階段做無罪辯護、罪輕辯護,以及代理被害人家屬,提請變更罪名、從重判處等,都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辦理有故意殺人等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劉冬亮律師在民商案件領域,曾擔任多家大型企業的法律顧問,有為大型上市公司、央企服務經驗。辦理過涉及房地產聯合開發、建設工程、公司事務、民間借貸、婚姻家事、遺產繼承、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合伙糾紛、合同糾紛等領域的大量民商事案件,并且對執行案件有獨特的辦案技巧,曾受央企委托,辦理標的額數億元的執行案件。對于商事領域的非訴案件也有豐富的操作經驗。
▌工作經歷
劉冬亮律師曾就職于某市電視臺,有數年的媒體經驗,后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的審判,可以充分調動發揮媒體監督作用。
▌代表性案例
河北省廊坊市李女士與廊坊市政府因拆遷引起的糾紛,接受李女士委托后,首先向河北省復議委員會申請復議,而后提起行政訴訟,經申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后,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經一審、二審,最終拆遷公司與李女士按照拆遷政策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完全達到了李女士的期望的補償數額。
北京市大興區青云店鎮謝某企業征收案,接受謝先生委托后,經與委托人充分溝通了解案情后,第一時間向政府申請信息公開,同時發送律師溝通函及政府履行補償職責申請書,并在此期間針對政府履行補償職責向法院起訴立案,經過與政府幾次溝通協商,政府足額支付了征收補償款。
河南省周口市西華縣群體承包地征收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向政府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因政府部門未依法履行
信息公開職責,提起復議,獲得支持。就相關單位在征收尚存爭議的情況下,即將土地推平的違法行為,依法申請公安部門、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查處,并就兩部門怠于履責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在此過程中,政府部門積極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償事宜,最終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
湖北省黃石市熊家邊村土地征收案,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向政府部門遞交律師溝通函,并同時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通過信息公開答復得知征收項目并非政府部門所稱的項目,土地征收乃至相關補償安置方案均違法,據此向政府部門提出補償安置申請,迫于壓力,政府部門最終接受被征收主體的補償要求。
馬某故意殺人案,接受家屬委托后,第一時間要求嫌疑人自首,嫌疑人自首后如實供述了作案工具丟棄地點及埋尸地點。在一審時,雖有自首,但未與當事人達成諒解,且一審法院迫于被害人一方上訪壓力,判處被告人死刑。自本人擔任馬越辯護人后,經與一審法院報備,本人多次與被害人家屬接觸,直至二審開庭前,終于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二審改判死緩。
王某合同詐騙案,在接受委托后,檢察機關已經對嫌疑人做完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定票據詐騙罪,建議量刑 14 年。經本人閱卷后,認為定罪量刑均錯誤,經與被告人釋明,被告人當庭推翻認罪認罰,只認可犯罪事實,對于罪名及量刑均不認。經開庭辯論,最終法院按照本人辯護意見,定罪為合同詐騙罪,判決有期徒刑 10年6個月。
李某故意殺人案,接受家屬委托后,經會見并閱卷后,主要辯護方向為被害人嚴重過錯,最終一審法院采納辯護意見,并取得被害人諒解,最終僅判處 10 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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