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一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未取得被害人諒解,如何懲罰?
案例:何某華甲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281刑初151號
損害后果:輕傷一級
刑期:有期徒刑一年
案發時間:2022.07.22
裁判日期:2024.08.20
公訴機關指控:
2022年7月22日21時許,在遵化市芙蓉園小區南門口,被告人何某華等人在晚飯后送同事周某淮回家時,被告人何某華與被害人周某淮二人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后何某華甲用拳打周某淮面部,周某淮倒地后,何某華甲又腳踢周某淮,致周某淮身體多處受傷住院治療。經鑒定,周某淮之損傷屬輕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華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何某華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證據沒有異議,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害人周某淮對本案的發生有過錯,可酌情對被告人何某華甲從輕處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人周某淮訴稱,2022年7月22日21時許,在遵化市芙蓉園小區南門口,被告人何某華甲等人在晚飯后送同事周某淮回家時,被告人何某華甲與被害人周某淮二人因工作問題發生口角,后何某華甲用拳打周某淮面部,周某淮倒地后,何某華甲用腳踢周某淮,致周某淮身體多處受傷住院治療。經鑒定,周某淮之損傷屬輕傷一級。原告人不同意調解,請求依法嚴懲何某華甲,并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具體訴訟請求:一、依法從重追究被告人何某華甲故意傷害罪。二、判決被告人何某華甲賠償原告人各項經濟損失40910.7,其中醫療費687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每天40元,13天),護理人員誤工費9000元(每天150元,60天),交通費600元,鑒定費2360元,衣服破損補償費360元,營養費1200元(每天20元,60天),長期療養的費用20000元。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華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遵化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何某華甲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害人周某淮辱罵何某華甲不能理智處理糾紛,對本案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可酌情對何某華甲從輕處罰。何某華甲在周某淮住院期間主動交納住院押金人民幣20000元,可酌情從寬處罰。指定辯護人楊藝嘉提出的被告人何某華甲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被害人有過錯,依法應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理據充分,本院予以采納;但提出的不能排除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的辯護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其余辯護意見,于法無據,本院亦不予采納。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淮主張醫療費6870.7元,并提交相應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主張交通費600元,并提交相應票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主張鑒定費2360元,但提交票據金額為1960元,故該項損失應確認為1960元;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每天40元,13日),營養費1200元(每天20元,60日),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主張護理人員誤工費9000元(每天150元,60日),衣服破損補償費360元,雖未提交護理人員誤工證明和衣服破損價值相應證據,但何某華甲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淮該訴訟請求無異議,本院亦予以確認;主張長期療養的費用20000元,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淮損失為醫療費6870.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護理人員誤工費9000元、營養費1200元、交通費600元、鑒定費1960元,衣服破損補償費360元,以上合計20510.7元。被告人何某華甲將周某淮致傷,為此給周某淮造成的損失20510.7元,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即賠償周某淮損失20510.7元的80%即16408.56元;其余損失,由周某淮自負。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何某華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由被告人何某華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淮經濟損失16408.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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