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里含社保補貼”這樣的約定有效嗎?單位不繳社保員工自行補繳后能否追償?55歲的保安老賈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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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老賈入職某物業公司當保安,并簽訂了勞動合同,月工資2800元。2022年5月,公司拿出一份《員工須知》讓他簽字,上面寫著“月工資包含社保補貼(員工個人自愿不繳納社保)”。從2023年開始,公司承諾會為員工繳納社保,但直到2024年老賈離職,公司始終沒有履行社保繳納義務。老賈擔心退休待遇,自掏腰包補繳了2020-2022年的社保費用,隨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仲裁委以請求不屬于受理范圍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于是老賈起訴到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因勞動者放棄而免除。在此案中,被告公司未履行社保繳納義務,致使老賈自行繳納相關費用,公司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勞動者知道公司未繳社保時就要開始計算1年時效,并非從離職或補繳后起算。老賈在 2024年7月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補償2020-2022年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申請時已經超出仲裁時效,且未能提供仲裁時效中止或中斷的證明,因此法院對此訴求不予支持。另外,對于2023年之后的社保費用,因老賈自身并未繳納,其要求公司就這部分費用進行補償的訴求,法院也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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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貼士
1、時效計算陷阱:知道公司未繳社保時就要開始計算1年時效,并非從離職或補繳后起算
2、賠償范圍界定:只能索賠單位應繳部分,個人部分即使墊付也不支持追償
3、證據保留關鍵:老賈若能提供2022年簽補充協議后持續要求公司繳費的微信記錄,可構成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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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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