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一級,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如何懲罰?
案例:王某甲故意傷害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魏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434刑初346號
損害后果:輕傷一級
刑期: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發時間:2024.02.16
裁判日期:2024.09.25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2月16日16時許,在魏縣婦幼保健院,被告人王某甲和其妻子馬某甲(審查起訴中)等人與被害人郭某甲等人因乘坐電梯發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甲、馬某甲與郭某甲發生打架,致使郭某甲受傷。經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郭某甲損傷屬輕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輕傷一級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被害人輕傷一級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當庭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情節予以認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鑒于上述諸情節,本院決定依法對被告人王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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