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刑法在積極刑法觀影響下呈現出一種輕罪化立法趨勢,在這種轉變之下,立法和司法的動態關系如何調整成為一個全新的研究方向。輕罪立法嚴密了刑事法網,契合當前風險社會應對新情況、新趨勢的要求。但不可否認,存在刑法過分工具主義的隱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與刑法謙抑性要求脫離。在輕罪立法擴張已成既定事實的情況下,刑事司法應當如何應對這一立法趨勢,從而最大程度兼顧法益保障與刑法謙抑性,值得進一步探討。
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立法與司法的關系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立法擴張與司法擴張,如勞動教養制度廢除后治安違法行為犯罪化過程中司法實踐的擴張適用;二是立法收縮與司法收縮,如我國逐步從立法上減少死刑適用罪名,并在司法實踐中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三是立法擴張與司法收縮,如我國在新增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后,又規定判決生效后查明來源的,應當撤銷原判決,以所查明的來源定罪處罰,從而限制該罪的司法適用。刑法立法擴張和司法限縮是當前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大趨勢。立法上基于風險社會情勢和公民安全需求的提升,需要不斷填補新領域,回應社會關切。但在司法上為了避免出現過度犯罪化的現象,應當對犯罪的認定有所限制。筆者認為,在輕罪立法擴張的背景下,刑事司法應當秉持一種收縮的態度,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積極刑法觀與刑法謙抑性的調和。在風險社會背景下,一些原本不認為侵害法益的行為會呈現出突出的法益侵害性,有必要增設新罪納入刑法規制范疇。客觀的社會情勢決定了輕罪立法有其合理性,但并未對刑事司法提出同樣的擴張要求。刑法有其謙抑性,只有法益之刑法保護必要時,刑罰權方用;只有實際動用刑罰權方能實現法益之刑法保護任務時,刑事司法方治。正因為輕罪的社會危害性小、主觀惡性低,所以刑事司法應當保持一種克制的態度,以滿足刑法謙抑性的要求。二是國家權力與國民自由的平衡。國家刑罰權來自于公民權利的讓渡,國家刑罰權越大,留給公民的權利空間越小。為應對當前社會各種新型、頻發的情況,國家刑罰權必須適當擴張,以充分保障社會的安寧性。但國民自由同樣需要保障,為此,刑事司法應當有所作為。對于輕罪應當塑造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等寬緩的刑事司法圖景。三是犯罪治理與標簽化效應的兼容。伴隨輕罪立法到來的是犯罪標簽泛化問題。我國刑法規定的前科報告制度導致前科人員由于犯罪標簽受到諸多阻礙。輕罪立法背景下,如果在刑事司法不保持一定的收縮態度,將使大量輕罪犯罪人員背負與重罪犯罪人員同樣的犯罪標簽,導致罪責刑不相適應,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四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協調。從現有法律規定看,行政處罰與輕罪刑事處罰存在諸多競合之處。輕罪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實際擠占了行政處罰的空間。因此,針對輕罪中社會危害性小、主觀惡性低的行為,刑事司法理應秉持收縮態度,避免逾越行政處罰空間。
在積極刑法觀和激增社會風險的雙向助力下,輕罪立法已是大勢所趨,即便這一趨勢尚存在商榷之處,但在法條已定的情況下,如何在司法實踐中進行合理限縮適用才是司法工作者面臨的現實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輕罪立法背景下的刑事司法進行一定程度的收縮。
一是但書規定的合理運用。刑法第十三條中的但書規定,是立法者對犯罪構成需要達到的情節嚴重程度與社會危害性大小所作的量的規定,通過否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行為的構成要件符合性,將不具備個罪不法與責任的行為排除在犯罪成立范疇之外。一方面,應當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劃定輕罪適用中但書的適用范圍。就司法解釋而言,應當通過司法解釋明確輕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就指導性案例而言,指導性案例作為具備“應當參照”效力的準法源,應當通過裁判要點和裁判理由,為后續同案或類案判斷是否符合但書規定起到參照作用。另一方面,應當對構成要件要素進行實質解釋。實質解釋可以將某些表面上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要求,但實質上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排除入罪。
二是犯罪成立范圍與處罰范圍的分離。但書規定的合理運用可以有效解決輕罪的定罪問題,下一步應當解決量刑問題。由于輕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更應當倡導在輕罪司法實踐中貫徹犯罪成立范圍與處罰范圍相分離的模式,從而在量刑層面對輕罪刑事司法進行適當限縮。一方面,并非適用刑罰才能達到犯罪預防之目的,宣告有罪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處罰,因此如果宣告有罪便能實現特殊預防,便無須動用刑罰。另一方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行為,在認定有罪的基礎上排除出犯罪處罰范圍,符合量刑個別化的要求。
三是輕罪立法與其他法律的銜接。輕罪化立法背景下刑事司法的收縮,還需要處理好刑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就刑法內部輕罪與重罪之間的關系而言,應當形成輕罪與重罪的區分化適用導向。在刑罰適用上應當強化罰金刑在輕罪中的適用價值,探索建立保安處分等非刑罰法律后果,從而更有利于輕罪犯罪人員的改造回歸。就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法律的關系而言,刑事訴訟法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等可以為輕罪刑事司法提供程序上的支持,為輕罪刑事司法的適當收縮提供程序通道。而刑法與行政法的銜接則直接影響到輕罪范圍的準確認定。一方面,應當加強司法解釋對相關判斷難點的理清,特別是在量的判斷方面;另一方面,應嚴格堅持法益保護原則,如果沒有入罪必要的,則應納入行政法的處罰范圍。
四是輕罪犯罪封存制度的構建。輕罪和重罪僅存在刑罰量上的差別,犯罪附隨性后果卻具有同質性。由此,輕罪的犯罪附隨性后果甚至比刑罰本身更具報應性,這明顯不合理。在我國已經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背景下,有必要設置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構筑實現輕罪化價值的刑事司法保障。首先,明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適用范圍,如過失犯罪、定罪免罰、判處特定刑期以下的輕罪等;其次,設立輕罪犯罪記錄封存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且不必履行前科報告義務;第三,對輕罪前科人員的職業禁止應以其前犯罪行為為標準,要注重職業禁止和前犯罪行為的內在邏輯聯系;第四,建立統一的犯罪記錄查詢機制,已經封存的犯罪記錄須經法定程序方能查詢。(內容來源:人民法院報2024年12月12日第06版。作者單位: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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