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成熟的心智
卻懷揣著扭曲的教唆之心
害人又害己
案情回顧
2024年7月某天,被告人謝某(2003年生)慫恿小強和小偉(均為2009年生)偷自己家里的金銀首飾,并承諾幫助變賣,所得變賣款可共同花銷。
次日,小偉在家中偷了其母親的1條金項鏈和1對金耳環,小強在家中偷了其母親的1條金項鏈和1枚金戒指,均交給了謝某。第三天,謝某將上述金銀首飾以12915元的價格變賣,違法所得三人共同使用。
2024年8月1日,謝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
安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盜竊,數額較大,屬于間接正犯,應當以盜竊罪對其定罪處罰。被告人謝某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依法從重處罰,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官提醒
社會各界要共同關注
未成年人的成長問題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監管
筑牢未成年人
健康成長的“保護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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