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索要工程款,
向對方法定代表人支付了“好處費”
事后卻后悔了,
可否要求返還?
近日,蓮湖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有償打點”而引發的案件。
原告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B公司將其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A公司,在A公司施工完畢后,雙方對工程款進行了結算,但B公司卻一直拖欠剩余近百萬的工程款。原告為索要上述款項,與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C達成口頭協議,將剩余工程款的10%作為“好處費”支付給C。
C在收款后,指示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剩余工程款。工程款是拿到了,但原告給出去的錢卻后悔了,于是將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C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退還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明知其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索取工程款,仍向被告支付“好處費”以求盡快回款的行為雖不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但“有償打點”的本質系采取不正當途徑以達到目的。既偏離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背公序良俗,也為部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創造了條件。
若通過民事訴訟返還案涉款項,將會助長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最終,認定原告行為構成不法原因給付,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其起訴予以駁回。該案經西安中院二審,維持了原裁定。
所謂不法原因給付,是指基于違反強制性法規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產生的給付行為。
我國民法典雖未明確界定該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中,為商業競爭采購、招標投標等商業活動而花錢請托的行為卻屢有發生。民法保護的是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而法律上有“不得主張自己之不法而有所請求”的原則。當給付者將自己置身于法律秩序之外,便無權要求法律保護。
此外,不法原因給付涉及的類型諸多,返還與否應綜合考慮各案的實際情況,包括違法程度、公序良俗、主觀惡意、利益平衡等。對于禁止返還后,受領人在非法行為中的獲益,如果涉及到詐騙、受賄等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可將相關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給付人也可采取向相關管理機構或部門舉報等方式,尋求解決途徑。
來源:西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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