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7號,政務網接到一封投訴信,稱:2024年12月18日晚,22點左右,因為本人到太平村女朋友住處,找女朋友調解矛盾,喝了兩杯酒并未酒醉,和女朋友發生爭吵,房東強行阻攔并報警,鹽井派出所民警及輔警到現場后,并不問具體原因和事情由來,在語言上故意侮辱和激怒當事人,意圖采取強制措施,民警到達現場并未對民事糾紛進行調解,采用非法強制措施粗暴執法,直接對當事人強制上手銬并沒收手機,有輔警故意緊扣手銬,導致當事人手腕輕傷并威脅要拘留。當天晚上帶到鹽井派出所強行拘留。
執法者應該是文明執法,對人民需要解決的民事糾紛應當依法進行公平公正調解,而不是通過非法暴力強行打壓人民群眾。望領導重視公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合法合理問題,加強公安對民警和輔警執法不規范,對人民群眾的人權的漠視問題。
承辦單位在2025年3月13號進行了回復: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反映的關于派出所民警及輔警粗暴執法非法使用的問題已收悉。經縣公安局某某派出所調查,現回復如下:
1您的主要訴求:粗暴執法非法使用的問題。
2.調查核實情況:2025年12月18日,民警接到報警后,迅速趕赴現場處置,案發當天您酒后到您前女友租房中糾纏,后您將您前女友的水杯和租房中的兩個花盆損毀,民警現場勸您離開,酒醒后在處理,您言語辱罵民輔警,民警依法口頭傳喚您到派出所約束至酒醒,您的行為已構成酒后尋釁滋事,因事后您認錯態度好,民警給予您口頭批評后從輕處理。
3.調查處理意見:因您未留聯系方式,故未聯系。如果您有異議,請到派出所找當天出警民警和所領導共同核實。盡快給您一個滿意的答復。感謝您對政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承辦單位:縣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承辦時間:2025年3月13日
根據單位回復,我們可以看出,
投訴人辱罵民輔警,開口罵人,民輔警肯定會語氣嚴厲回應對方,而當事人把這種嚴厲的語氣,說成了侮辱和激怒當事人。
再到后面上手銬的問題,現場當事人辱罵,那么肯定情緒非常激動,上手銬的過程肯定會遭到當事人的拒絕和不配合,所以上手銬肯定得用力,但是造成輕傷是不可能的,輕傷標準是骨折、內臟破裂,如果是輕微傷,那么標準是肢體軟組織挫傷面積在15cm2以上,擦傷面積在20cm2以上,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創口長度在1cm以上,刺創深達肌層。這上手銬能擦除15到20厘米長度的挫傷,皮膚下能搓出1里面的傷,得有多大的力量,而且手銬的活動范圍有限。
大多數這樣的情況,當事人都會想辦法去投訴舉報,想著怎么都要搞你一下,大家習慣就好。如果你有公安工作經歷,你會發現,基本上所有的當事人會夸大執法者的錯誤、捏造執法者的錯誤,但對自己的錯誤基本上都是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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