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化時代的大潮中
網購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隨著網絡交易市場的日益繁榮
一些不法商家也趁機渾水摸魚
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
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值此3.15消費者權益日之際
我們不僅要關注如何維權
更要辨析維權行為的真偽
共同營造一個健康、誠信的消費環境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消費者趙某在網絡購物平臺上,從被告某百貨商行經營的淘寶店鋪(美國韋諾生物科技)購買了6瓶進口煙酰胺單核苷酸NAD膠囊。盡管商品詳情頁用中文詳細描述了產品信息,并附帶了“消費者告知書”,明確提示商品無中文標簽和檢疫報告,且可能與我國質量標準不同,所以在使用過程中由此產生的糾紛或是損失等風險,將由消費者個人承擔。但趙某某仍支付了貨款并收到了從香港發貨的商品。然而,他并未使用這些商品,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家退還貨款并進行十倍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必須附有中文標簽和說明書,這是國家強制性規定。而本案中的商品并未符合這一標準,且其含有的NMN成分在我國未獲得相關許可,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基于此,法院支持了原告趙某某要求退還貨款14280元的訴訟請求。
然而,鑒于商家在購買過程中已明確告知商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原告仍進行購買,故法院并未支持趙某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法官說法
消費者權益日:
在3.15消費者權益日這個特殊的日子里,我們不僅要強調對不符合國家標準商品的嚴厲打擊,更要引導消費者理性、誠信地維護自身權益。食品安全是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它直接關系到我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作為食品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確保所售商品的質量和安全。
知假買假:
同時,我們也應警惕“知假買假”現象的發生。
2024年8月22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知假買假”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予以支持。
一些消費者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來謀取私利,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也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本案中,法院僅支持了商家退還消費者購物款的請求,并未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定,這正是為了平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與維護生產經營秩序兩種價值取向。
消費者權益日:
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根本。在3.15這個特殊的日子里,讓我們共同行動起來,打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抵制“知假買假”行為,共同營造一個健康、誠信、安全的消費環境。
供稿:民二庭 辦公室
編輯:彭晶晶
初審:方堅強
復審:林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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