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葡萄酒沒貼中文背標,售賣這些產品的煙酒店被職業打假人舉報,隨后受到了相關部門的行政罰款,但職業打假人要求十倍賠償的訴求卻得不到支持。這兩個看似矛盾的事為何能夠同時發生?最近法院給出了官方解釋。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前不久審理了一起案件,原告劉某某要求撤銷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某煙酒超市返還劉某某實付款952元,支付劉某某9520元賠償金或發回重審。
這個案件始于2024年6月6日,劉某某在某煙酒超市分兩次購買了5瓶均無中文標簽的進口葡萄酒,支付共計952元。劉某某購得后飲用了其中一瓶葡萄酒。
2024年9月18日,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這家煙酒店做出行政處罰:煙酒店承認其曾經出售過無中文標識的葡萄酒共計5瓶,銷售額共計952元。由于違反食品安全法,煙酒店違法所得的647元被沒收,并被罰款5000元。
盡管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未公布是誰舉報的,但可以看出舉報者應是劉某某。看到煙酒店被處罰很顯然并不是劉某某的最終目的,隨后,劉某某又將這家煙酒店起訴至法院,要求十倍賠償。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煙酒店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沒毛病,也支持煙酒超市應向劉某廷返還案涉貨款877元,劉某某把酒退換給超市,不能全數返還是因為劉某某已經喝了一瓶。但是,煙酒超市的違法行為卻不構成劉某某要求十倍賠償的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本意是保護為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普通消費者。
然而劉某某于2024年至2025年期間存在大量舉報投訴,多為酒類,結合本案中劉某某于同一天前后間隔一個小時連續兩次購買涉案葡萄酒,并當場拍照取證,其購買行為存在以訴訟方式獲取高額賠償的目的,不屬于為生活消費,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一審法院對于劉某某的上述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劉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此人購買該食品后,并非二次經營而自己飲用。在二審判決當中更是言之鑿鑿地陳述道:“國以民為本,民事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該食品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
同時,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也認定該涉案商品存在違法情形,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但劉某某進一步指出,《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義務,并不要求銷售者、生產者提供的商品對消費者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
作為普通消費者,劉某某根據法律規定主張權利,于法律于事實均有理有據。某煙酒超市應給付劉某某十倍懲罰性賠償。
劉某某還舉例說明,本案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3號指導案例確定的審理原則進行判決。
不過,二審法院畢竟不僅依舊不認定劉某某是消費者,還指出23號指導案是經營者銷售過期食品,人民法院認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承擔十倍賠償的情形,與本案商品僅為標簽瑕疵不一致,該案例對本案不具有參考性。
在金融市場上,杠桿可以放大收益,但用錯了時機,也可能爆倉。職業打假人劉某某最近在長春中院的敗訴,恰恰印證了這一點——他試圖用一瓶混釀了行政處罰與《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條款做多,卻因法院認定其非“真實消費者”而賠了夫人又折兵。
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行政違法≠民事賠償。市場監管部門對煙酒店罰款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47元,是基于《食品安全法》對“無中文標簽”進口食品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公法層面的懲戒。
而劉某某主張的“十倍賠償”,則屬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旨在激勵消費者維權。然而劉某某并非消費者的證據卻十分確鑿。
職業打假人這樣做的初衷,一方面可能是希望利用制度進行“監管套利”——先舉報商家違法,再以此要求商家,讓商家賠款。但商家有可能不從,隨后觸發行政處罰。然而這樣的結果對劉某某來說無利可圖,于是他再以消費者身份起訴,索取高額賠償。
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職業打假人浪費法治資源的做法雖然得不到支持,但商家售賣未貼中文背標的葡萄酒,同樣“事實清晰”地屬于違反《食品安全法》,在客觀層面同樣不應該支持,因此小樂也呼吁所有酒商都應合法經營,這也是規避職業打假人最有效的手段。
文中部分圖片源自Un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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