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是職場人跳槽的“通行證”,但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對“能否在離職證明中寫解除原因”存在爭議。
有的公司認為“如實記錄”天經地義,而打工人則擔心被“抹黑”影響再就業。
今天我們就從法律、案例和實務角度,揭開這個問題的真相。
一、法律怎么規定?兩個關鍵文件成爭議源頭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離職證明必須包含四要素:
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日期、工作崗位、工作年限。
但法律既沒明確允許寫解除原因,也沒明確禁止。
這就成了爭議的源頭。
另一個重要文件是1996年原勞動部發布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原則上不寫解除原因,除非勞動者主動要求”。
但這份文件效力層級較低,各地法院對其認可度不一。
二、司法實踐三大派系,同案不同判很常見
從各地法院判決來看,主要存在三種觀點分歧:
1、支持派:認為法律未禁止即可寫
- 典型案例:廣東某公司與員工因曠工解除合同,法院認定離職證明寫“嚴重違紀”合法理由:只要內容客觀真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2、限制派:主張僅寫法定四要素
- 北京某案件中,公司因無法證明離職原因真實性,被判重新開具證明依據:離職證明核心功能是證明勞動關系終結,附加內容可能影響再就業
3、折中派:有條件允許記載原因
- 上海某案例顯示,若勞動爭議已有生效判決確認解除合法性,則可注明原因
三、寫解除原因的三大風險,打工人和HR都要警惕
1、對勞動者:可能遭遇“職場社死”
- 新公司HR看到“與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嚴重違紀”等內容,可能直接拒絕錄用即便內容屬實,也可能被誤解(例如“協商解除”容易被誤讀為“被辭退”)
2、對企業:稍有不慎就違法賠償
- 若記載內容不實(如虛構“偷竊公司財物”),需重新開具證明并賠償損失即便內容真實,若被認定“惡意標注”,也可能被判賠(如標注“參與罷工”)
3、對勞動關系:激化矛盾引發二次糾紛
- 某員工因離職證明寫“頂撞領導”,提起名譽權訴訟據統計,約23%的勞動爭議源于離職證明爭議(數據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四、實務操作指南:企業和打工人該怎么做?
給企業的建議:
- 優先采用標準模板,僅填寫法定四要素
- 若必須寫原因,需確保:
? 有生效法律文書支撐(如仲裁裁決書)? 表述絕對客觀(例如“因勞動合同期滿解除”而非“能力不足”)? 提前與勞動者書面確認內容
給打工人的對策:
- 簽約時約定離職證明條款
- 發現不當記載時:立即要求公司重新開具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成功率約68%)提起仲裁主張賠償(最高可獲3個月工資賠償)
五、未來趨勢:建立更完善的信用平衡機制
當前爭議的本質是勞動者就業權與企業知情權的沖突。
- 建立“職場信用檔案”,替代單方面標注
- 規定特殊行業(如金融、教育)可有限度披露離職原因
- 推行電子證明系統,防止篡改造假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牢記:離職證明的本質是“終止關系證明書”,而非“道德判決書”。
在法治框架下平衡各方權益,才能構建健康的雇傭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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