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發帖,說乘坐龍江航空,遇到一位和尚大鬧客艙,要讓100多名旅客“臣服”于他——至于其身份是不是真的出家人,我們看不出。
從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經安全員多次警告后...“和尚”逐步靠近了前艙...遂安全員拉上簾子,后續怎么處理我們便不得而知了。
我看了下網上的評論,多數網友調侃的是這個問題:
我理解網友們的意思,大概是:你警告也警告了,那“和尚”明顯也不聽你的勸,你怎么還不動手?
其實,這個問題,若要全面展開,可能跟乘務員執行撤離程序一樣復雜。我舉一個真實的例子,這個案例中國民航在飛空警安全員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哪怕已經過去了快二十年。
零幾年的時候,某航空公司的某個航班上,落地過站時一位旅客與乘務員發生爭執辱罵機組并動手打了乘務長,經安全員警告無果后,安全員果斷采取了強制措施,上了手銬。
那位旅客自然不滿,打了一個電話,沒多久,正在機場外等待接他的人,打碎機場候機樓隔離門玻璃,浩浩蕩蕩沖進機坪,十幾個壯小伙沖上飛機,把當班安全員拖下客梯車狠揍了一頓。
這不是拍電影,這是真實發生過的故事(后來這名旅客被依法拘留)。從那之后,我們安全員這支隊伍才徹底明白:不到最關鍵的時刻,不能冒然采取強制措施——你不知道你面前那個人是誰,你也不知道不管是手銬還是約束帶,這個強制措施一旦啟動,后果又是什么。
回到這個航班,當班安全員一遍一遍的警告那位和尚,但他到底能不能動手,或者說能不能“采取強制措施”?
“采取強制措施”這六個字一般用在處置“非法干擾”或嚴重擾亂事件中,即對方明確要從事劫機、炸機等嚴重非法干擾行為或在打架斗毆時不聽勸阻嚴重擾亂秩序的,經機長授權批準,安全員才有權將行為人控制起來——這是有嚴格法律和行業規章規定的。
一般而言,機組采取約束措施需要同時滿足這三個前提:
①行為人實施了肢體暴力行為或有實施暴力行為的危險;
②是行為人具有相當程度的人身危險性;
③是其他非強制性約束措施無效。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第24條第2款規定:“根據機上案(事)件處置程序,發生擾亂行為時,機組成員應當口頭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采取管束措施”。
那什么又叫“管束措施”,我們可以理解為是管教與約束,通過某種手段遏制其行為或言論。
按照局方規定,當飛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現擾亂行為時,空保人員要按照程序對其進行管理,口頭制止無效的,可采取管束措施——至于都有哪些行為,我就不一條一條說了,總之,請文明乘機。
而擾亂行為發生時,機組可以采取的管束措施也十分有限——比如要求他不能離開座位,不得使用洗手間等——這些管束措施是要求,也是命令,但并不具備絕對的強制性。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航空安全員雖可采取管束措施,但使用器械或強制手段的法律依據不足,目前主要依賴交通部的部門規章來解釋,在某種程度上面臨“合理暴力”使用的法理爭議問題,使得安全員在準備采取強制手段前必須慎之又慎,避免過度使用。
而制服措施是機組成員采用口頭、徒手、使用器械、武器等方式達到制止行為人實施危害飛行安全行為的措施。
有人可能問了,如果有人要劫機,我們能聯合旅客把他打到生活不能自理嗎?
當然不能,因為采取制止、制服措施應當以行為人停止實施危害行為為限度。當行為人停止實施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時,航空安全員應當立即使用約束性器械將其約束至飛機降落并移交機場公安機關。
回到這起事件本身,“和尚”雖然有疑似擾亂客艙秩序的行為,但從視頻里看,其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暫未構成需要實施管束措施的必要啟動條件。
而從局方案事件處置指引中,當疑似精神病患者旅客在飛機上出現異常行為舉止或疑似發病時,機組人員也被要求第一時間及時進行安撫,穩定行為人情緒,做好自身保護,使用執勤記錄儀做好記錄。
而不是要求安全員一言不合就要上前把人按倒在客艙里。
根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工作規則》,安全員僅有在機長授權下采取"管束措施"的有限權限,這與地面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具有本質上的天壤之別。
而類似崗位人員(如地鐵安全員)在處置突發事件時,"需要調動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具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這種"有管理權無執法權"的特性,導致安全員在制止拒不配合的旅客時,既需及時履行安保職責,又常常缺乏即時強制手段的合法授權而瞻前顧后。
況且,安全員在處置客艙安保事件中如果未正確履職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而過度履職又可能觸碰法律紅線。這種兩難在疑似精神異常旅客處置中尤為突出——強制約束可能加劇病情(如誘發暴力反抗),但放任不管又可能會危及飛行安全。
那最好的處置措施無非就是:好言相勸,持續安撫,嚴加看管,防止激化矛盾,在地面的疑似發病話可以依法拒載,在空中發作就只能持續監控,等待落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其實通過類似的案例,也暴露出我們安全員隊伍在執行航班時的面臨的最大難題:"檢查權與處置權分離"。
我們更像是"風險哨兵"而非"執法主體",最終的處置往往依賴落地后的機場公安的介入。這種權責配置雖能避免濫用強制措施,但也將機組置于"程序合規優先"與"即時風險處置"的價值抉擇中。
這也就導致了我們安全員在航班上處理類似案例時,常常畏首畏尾,看似軟弱,實則內心也憋著一把火。
內心再澎湃,但腦海中尚存的一絲理智和一系列法律法規手冊規章還有那幾千道桌推題一直在壓制著心中的“魔丸”不要爆發。
誰不想著“該出手時就出手”,但面對各種局方制度領導要求同事囑托旅客期待和社會輿情的“滾滾天雷”,稍微一個閃失,就可能會被“劈”的“渾身掉渣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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