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種嚴重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僅破壞了稅收征管秩序,還導致了國家稅款的流失。本文將通過幾個典型案例,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對虛開增值稅的違法行為進行深入分析,以期揭示其不法本質。
案例一:張某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06年至2007年間,張某強借用第三方公司的名義,由該第三方公司對外簽訂合同,而張某強的個體企業實際向買方供貨。買方將貨款轉入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則向買方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64萬余元。
在此案例中,法院最終判決張某強無罪。理由在于,雖然張某強客觀上無開票資格,但其行為并不具有騙稅目的。根據《刑法》第205條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該罪的核心在于“虛開”行為是否導致了國家稅款的損失。張某強雖然違反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秩序,但由于其并未造成國家稅款的實際損失,因此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案例二:夏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12年至2013年間,夏某為抵扣稅款,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從某石化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31萬余元,并已認證抵扣。
法院認定夏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夏某的行為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因為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未向國家繳納增值稅,卻將其用于抵扣,造成了國家稅收利益的損失。這符合《刑法》第205條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
案例三:陳某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016年3月至7月期間,陳某巍作為上海某貿易公司的負責人,為降低成本購進不含稅的蘋果手機,后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接受由南京某貿易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170萬余元。案發后,陳某巍及其辯護人稱其公司有實際經營,依法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然而,法院最終認定陳某巍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陳某巍的行為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雖然其公司有實際經營,但與開票公司之間并無實際抵扣業務。陳某巍為了降低成本,購進不含稅的商品,再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從第三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進項,這種行為導致了國家稅款的損失。根據《刑法》第205條的規定,陳某巍的行為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案例四:湖南“1·23”增值稅發票虛開案
2021年1月,湖南婁底稅務部門發現3家汽車銷售公司存在重大虛開嫌疑,迅速會同公安部門成立聯合專案組。經查,該犯罪團伙自2020年底以來,在婁底成立22家空殼公司虛開發票,虛開金額超6億元。
該犯罪團伙的行為構成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他們通過注冊空殼公司,虛構交易,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造成了國家稅收利益的重大損失。根據《刑法》第205條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該團伙的行為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205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每天學一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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