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警將手銬扣向未實施暴力行為的律師時,銬住的不僅是個人自由,更是公眾對程序正義的信仰。河南杞縣事件暴露的不僅是執法過當,更是司法系統對程序規則的集體漠視。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們有必要從專業視角剖析此案,呼吁以程序正義為基石,重塑司法公信力。
2025年3月13日上午,9點,邵玉娟律師代理的一起民事訴訟案件在河南省開封市杞縣人民法院付集法庭開庭。庭前,她要求復制一份證據遭拒,她試圖拍攝取證時,被認為違反法庭紀律。隨后她的手機遭到法警搶奪,并被背銬帶離法庭,其間雙方有所沖突。一小時后,邵玉娟的當事人一方向公安機關報警。2025年3月14日上午近11點,邵玉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杞縣人民法院院長竇戰勇到醫院當面向她道歉,律所所在地鄭州市律協也已啟動維權程序。
1.庭前取證的合法性爭議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律師有權依法查閱、復制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當邵律師試圖以錄像固定證據時,法警以《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禁止“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為由強行制止。然而,事件發生時庭審尚未開始,律師的取證行為是否屬于“庭審活動”范疇?規則適用的邊界模糊,暴露了程序解釋的隨意性。
2.強制措施使用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細則》,手銬僅適用于存在暴力抗法或脫逃風險的場合。邵玉娟作為執業律師,未實施任何暴力行為,卻遭背銬拖拽,顯然違反比例原則。法警的執法邏輯則將程序執行異化為權力壓制。
3.監督機制的空白與自我糾錯的形式化
盡管杞縣法院院長迅速道歉并停職涉事人員,但程序正義的修復不應止步于此。拒絕公開監控錄像和執法記錄儀內容,警方則以“不歸公安管轄”推諉,這種“內部閉環”處理模式,均顯示出責任追究的避重就輕。若僅以“停職”平息輿論,而非徹查權力濫用的根源,公眾對程序公正的信任被進一步削弱。
1.律師執業權利的剛性邊界
邵玉娟律師的應對展現了法律人的專業素養: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報警并申請傷情鑒定、通過律協啟動維權程序、向檢察機關舉報。其行動嚴格遵循法律框架,既是對個體權益的捍衛,更是對律師執業共同體尊嚴的維護。
2.從“前法官”到“維權者”的啟示
邵律師曾任職法院刑庭法官,深諳司法程序。此次事件中,她以雙重身份揭露了司法系統的內部痼疾——程序正義的缺失往往源自執法者對規則的漠視。這一角色轉換,恰恰凸顯了法律人“以專業守護法治”的使命。
1.技術賦能監督:執法記錄儀與電子卷宗的強制應用
推廣電子卷宗系統,確保律師可通過線上平臺獲取材料;強制要求法警執勤時全程啟用執法記錄儀,并將錄像同步上傳至第三方監管平臺,打破信息黑箱。
2.引入外部監督:建立跨部門投訴響應機制
借鑒香港申訴專員制度,由省級政法委牽頭設立“律師權益保障委員會”,直接受理律師投訴,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干擾。
邵玉娟事件絕非孤例,這些律師與司法機關的沖突折射出司法生態中根深蒂固的權力傲慢。法治社會的構建,不僅需要宏大的制度設計,更需從每一份證據的公開、每一次執法的透明做起。唯有如此,法庭才能真正成為“正義的殿堂”,而非權力的秀場。
▌專業領域
征地拆遷、刑事辯護、民事糾紛
▌執業領域
郎堅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征地拆遷、刑事辯護等業務,郎律師還專注于合同糾紛/房產糾紛等行業領域的法律服務。
郎律師具有近二十年征地拆遷、行政訴訟的法律服務經驗,善于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和發展進程采取訴訟和非訴等各種手段以促成案件糾紛的最終圓滿解決。
郎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有深入的研究,在一般個體類刑事犯罪和團伙類共同犯罪、公司類犯罪案件中都積累了比較豐富的辦案經驗。
郎律師在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領域有多起成功案例,積累了比較豐富的辦案經驗。
▌代表性案例
·上海某公司、個人拆遷征收糾紛案
· 江蘇無錫、蘇州、徐州等多地征收拆遷糾紛案
· 山東濟寧、聊城、德州、菏澤、濟南等多地征收拆遷糾案
· 安徽淮北、黃山、阜陽等多地征收拆遷糾紛案
· 河北石家莊、保定、承德等多地征收拆遷糾紛案
· 河南、湖南、湖北、四川、重慶、江西、山西、陜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浙江、福建、廣東、廣西、云南等全國二十多省市征地拆遷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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