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價值在于引導,懲治不能成為法律的目的和價值追求!
文/劉鵬舉
題記
很多時候,我們的安全感來自生存的無憂和情感的充盈,更來自于權利的尊重和世界的善意。
正義從來不是自詡的口號,刑罰不僅要依法考量刑法的法律本身,也要正視人世間蒼生的苦難。
狹小的思想世界始終容納不了海闊天空的格局,偏安一隅耽溺低俗的維谷始終收獲不了榮耀的尊重!
一
針對這次跨域抓捕行動,所謂的耽美文學迅速映入很多人的眼簾,說實話,我可能眼界狹窄,對此類文學孤陋寡聞。
但是當我那日看到“海棠作者”的話題,看到抓捕了那么多的年輕人,內心悲憫就讓我就隨手寫下:
法律在于引導,懲治不能成為法律的目的和價值追求!
文學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創造,也是一種精神世界的閃耀!
關注這個事情的本身是不希望刑法權力的過度擴張,更不希望刑罰成為一刀切的治理手段!
其實這并不是說跨域抓捕就一定違法,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只要公安機關的行動符合法定程序和相應的抓捕條件,那么跨域抓捕的合法性則無可指摘。
但程序正義僅是底線要求,我們更需追問:刑事手段介入文化創作領域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則?將耽美作品歸類為"淫穢物品"不僅要考慮其危害性,還需要考慮現代法治社會對亞文化的一種正視?
二
在思考的摩挲下,世界才有不竭的驅動力推動人類文明的發展。
在我看來,判斷一個事物或者行為,不僅僅要有定義概念確定性,還需要考量它的價值本身。
司法不僅要彰顯法治的文明,還需要彰顯對文化的寬容,法律冰冷之劍揮向人間的一剎那,還需要有溫情的菩薩心腸。
當法律的劍鋒落下時,請為青春留一盞燈。
一個社會不僅僅是靠強橫的法律去調和諸多社會矛盾,還要靠溫情的人心去觸碰去迸發人間的良善之美。
秩序與自由向來不是完全對立的矛盾體,懲治與救贖也并不矛盾,在覺照前行的路上,救贖與自我救贖也始終是我們人類追求的價值。
這個社會從來都不是黑白界限分明,也從來就不是絕對的二元對立,世界在運行,社會在進步,我們的意識也需要與時俱進。
“時移世易,世易時移”社會在進步的同時,法律規則也需要不斷與時俱進,彌補與現實矛盾的瑕疵。
對于耽美文學,我們也不必視之為洪水猛獸,存在必有存在的合理性,很多時候,蠱惑自己的不是穢物而是本心的改變,思想上的骯臟并不必然代表行為的破壞力,因此,這個世界這個社會是不能夠也不應當存在思想犯罪的,有思想而沒有行為就具有不可處罰性,只有行為產生了危險性或者有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夠按照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法律的評價。
如果脫離了這些最為根本的思想原則,那么就是荒唐的,也確實違背了大眾的一般法律期待,更是對法治的踐踏!
三
文學是一種創造,但是文學又具有一定的審美感,不是所有的被冠以文學的稱號就可以當之無愧地稱為文學。
當某種文學耽溺于一種沉淪式的不雅并不必然就是一種文學,但是涉及到海棠作者等人的耽美文學,我還是要從刑法的謙抑性給予一種法律評價。
刑法按照謙抑性原則,自當有所限制,只有當一種危害行為具有迫不得已的懲罰性時才可以進行懲罰,刑法還應當具有一定的寬容性,寬容不僅是道德上追求的美德,也是刑法所倡導的良法善治。
朋友的朋友圈說道:“刑法的謙抑性,是留給社會的彈性空間;司法者的仁愛之心,是守護人性的最后防線。近日海棠作者事件,當我們看到年輕創作者的掙扎時,我們更應清醒地認識到:讓青春的微光,不被法治的冷光熄滅。讓司法的溫度照亮每一個迷途的青春。唯有如此,法治才能真正成為人民的信仰!”
在我看來,這個事情將耽美文學的某些網文界定為淫穢物品的性質可能沒有什么爭議,但是我們要防止打擊面過大的撒網式執法,其次更要考量刑法在針對此次熱點事件時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現實解讀,以及關注法律與時俱進的剖析。
當法律的目光僅囿于懲戒時,它所失去的正是文明應有的遼闊與溫度。
希望這個事件對于青年作者來講是一次洗禮,更希望他們早日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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