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典型案例: 將已執行的財產予以執行回轉應滿足哪些條件?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執行回轉制度,是指案件執行完畢后,因原來的執行依據被撤銷,法院根據新的生效法律文書,責令原申請執行人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給原被執行人的制度。執行回轉制度旨在糾正執行結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救濟制度。實務中,執行依據被撤銷,法院是否應當將已執行的財產予以執行回轉?將已執行的財產予以執行回轉應滿足哪些條件?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執行回轉制度的適用條件包括:一、原執行依據已被全部或部分執行。二、原執行依據已被依法全部或部分撤銷或變更;存在明確否定原執行依據的新生效法律文書,但原申請執行人拒不返還財產,或者不主動履行新執行依據和執行回轉的裁定。三、法院應當根據新的執行依據,重新立案并制作執行回轉裁定。
案情簡介
一、2018年2月22日,臨清法院在執行馮某某與丁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案號(2018)魯1581執110號)中,依據臨清法院(2016)魯1581民初4246號及聊城中院(2017)魯15民終2288號生效民事判決,作出(2018)魯1581執11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臨清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執行以下事項:申請執行人馮某某依法享有臨清市XX街XX號房產二分之一的份額。臨清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據上述協助執行通知書在該房產〔(2018)臨清市不動產權證第X號〕登記信息中作出附記:“馮某某與丁某某各享有該房產二分之一的份額”。
二、丁某某不服聊城中院(2017)魯15民終2288號生效民事判決,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申訴,山東高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提審該案。經審理,山東高院作出(2020)魯民再437號民事判決,撤銷聊城中院(2017)魯15民終2288號民事判決及臨清市人民法院(2016)魯1581民初4246號民事判決,駁回馮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2021年3月2日,臨清法院執行丁某某與馮某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案號(2021)魯1581執411號),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及山東高院(2020)魯民再437號民事判決,作出(2021)魯1581執41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臨清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執行,撤銷(2018)臨清市不動產權證第X號,給予申請執行人丁某某重新辦理不動產權證。
四、馮某某對此提出了執行異議稱,請求法院終止向房管部門下達任何改變現狀的強制執行手續,并稱山東高院作出的(2020)魯民再437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了一、二審的判決有誤,且該判決并未將臨清市X街X號房產明確判決給丁某某;馮某某準備再以同居關系起訴。臨清法院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違反法律程序,馮某某要求經過法院審理后再執行。
五、臨清法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魯1581執異27號執行裁定,駁回異議人馮某某的異議。雙方均未提出復議,裁定書已生效。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執行依據被撤銷,應否將已執行的財產予以執行回轉?審理法院認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2.山東高院以(2020)魯民再437號民事判決撤銷了聊城中院(2017)魯15民終2288號民事判決及臨清法院(2016)魯1581民初4246號民事判決;臨清法院所作的(2018)魯1581執11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所依據的執行依據已被撤銷,臨清法院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2021)魯1581執41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臨清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執行撤銷(2018)臨清市不動產權證第X號,給予申請執行人丁某某重新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執行行為,并無不當。異議人馮某某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執行回轉制度旨在糾正執行結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必要救濟制度。執行回轉制度的適用條件包括:一、原執行依據已被全部或部分執行。二、原執行依據已被依法全部或部分撤銷或變更;存在明確否定原執行依據的新生效法律文書,但原申請執行人拒不返還財產,或者不主動履行新執行依據和執行回轉的裁定。三、法院應當根據新的執行依據,重新立案并制作執行回轉裁定。
2. 發回重審裁定書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但并未對原糾紛作出最終處理,因此以發回重審裁定書為依據,要求執行回轉的,不予支持。(見延伸閱讀案例1)
3. 執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撤銷而撤銷。如果新的執行依據改變了原執行內容,需要執行回轉的,則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如已執行的標的額沒有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額,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新的執行依據內容扣除已執行的部分,對案件繼續執行。(見延伸閱讀案例2)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四十四條 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關于本案爭議事項的“本院認為”部分的詳細論述與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山東高院以(2020)魯民再437號民事判決撤銷了聊城中院(2017)魯15民終2288號民事判決及臨清法院(2016)魯1581民初4246號民事判決;臨清法院所作的(2018)魯1581執110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所依據的執行依據已被撤銷,臨清法院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2021)魯1581執41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臨清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協助執行撤銷(2018)臨清市不動產權證第X號,給予申請執行人丁某某重新辦理不動產權證)的執行行為,并無不當。異議人馮某某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4-17-5-201-028
馮某某與丁某某執行異議案【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2021)魯1581執異27號】
裁判規則一:發回重審裁定書只是表明原執行依據失效,但并未對原糾紛作出最終處理,因此以發回重審裁定書為依據,要求執行回轉的,不予支持。
案例1:四川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四川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執行回轉案【四川省滎經縣人?法院(2021)川1822執46號】
滎經縣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及《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零九條:“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應當依照?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依當事人申請或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執行回轉的條件應同時具備原執行依據正在執行或已經執行完畢、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者變更、新的執行依據為新的生效法律文書等要件,執行回轉必須要有執行根據,即新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原執行權利人應該履行的義務,本案為四川省高級人?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并非撤銷裁定,且重審結果亦尚未作出,因此申請執行人四川省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回轉不符合條件。
裁判規則二:執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撤銷而撤銷。如果新的執行依據改變了原執行內容,需要執行回轉的,則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如已執行的標的額沒有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額,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新的執行依據內容扣除已執行的部分,對案件繼續執行。
案例2:安徽某制冷公司與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491號】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的撤銷而撤銷。如果新的執行依據改變了原執行內容,需要執行回轉的,則人民法院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如已執行的標的額沒有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標的額,則人民法院應繼續執行。根據查明事實,本案中,原執行依據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生效后,安徽某制冷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以(2016)皖01執566號案件立案執行,實際執行到位2987755元。后因安徽某制冷公司申請再審,合肥中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2號民事判決被安徽高院(2018)皖民再78號民事裁定撤銷,新的執行依據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1538號民事判決確定,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信賴利益損失6570976.53元,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尚欠的定金30萬元,合計6870976.53元,另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應支付安徽某制冷公司案件受理費58000元。據此,合肥中院在該院(2016)皖01執566號案件中扣劃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銀行存款2987755元,并未超出新的執行依據所確認的標的額,故合肥中院依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申請,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對原執行案件執行到位的款項在本案執行款中予以扣除并無不當。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點擊查看系列文章
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推薦書籍
我們推出的系列文章經過精雕細琢、修訂完善后,陸續集結在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歡迎購買。有部分作者反映買到盜版書,還給我們微信發來盜版書的截屏。為此我們開辟作者直銷渠道“法客帝國書店”,確保100%正版!
主編簡介
聯系我們丨專業研討丨法律咨詢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126號瑞賽大廈16/17/18層
郵箱:yunting@yuntinglaw.com
電話:010-59449968
全國知名執行法律平臺,執行及重大疑難案件專線
專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
電話/微信:18501328341(李舒律師)
18601900636(唐青林律師)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