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中原新聞網刊登“重點排污企業四川環龍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自動監測數據未如實公開?屬地監管是否缺失文章”,質疑企業排污數據不透明,當地環保部門監管或存漏洞。
1月20日,青神縣生態環境局針對網民在“問政四川”平臺就四川環龍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污問題的投訴予以回復,回復內容再次引發輿論關注。
青神縣生態環境局表示:四川環龍新材料有限公司已經按照相關規定安裝了大氣、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完成了聯網工作。然而,企業在錄入在線監測數據時,系統提示“自2021年3月15日之后在線數據不需要在平臺錄入”且無法錄入,導致公眾無法查詢到企業的在線監測數據。
同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表示,他們可以使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管理端)”對企業的在線自動監控數據進行查看,但該系統并未對公眾開放使用權限與查詢權限。
首先,系統提示“自2021年3月15日之后在線數據不需要在平臺錄入”并不構成企業不公開在線監測數據的合理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政府應當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政府信息。排污企業的在線監測數據顯然屬于此類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第九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布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的相關規定,企業有義務公開其環境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如果系統確實存在無法錄入的問題,企業應當采取其他合法、有效的手段公開其在線監測數據,如通過企業官方網站、地方環保部門網站或其他公眾可訪問的平臺進行公示。
其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使用“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管理端)”對企業的在線自動監控數據進行查看,并不足以證明其已經充分履行了監管職責。作為監管者,生態環境部門有責任推動環境信息公開,增強監管的透明度。將在線監控數據僅限于內部使用,不利于公眾對監管工作的了解和監督。公眾有權對企業的環境行為進行監督,而公開在線監測數據是保障公眾監督權的重要方式之一。
此外,盡管青神縣生態環境局表示已經多次對企業進行現場監管執法活動,并進行了廢氣執法監督性監測,但并未明確說明這些活動是否包括了對企業在線監測數據公開情況的檢查和督促。因此,無法確定生態環境部門是否已經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糾正。
綜上所述,青神縣生態環境局對四川環龍新材料公司排污自動監測數據缺失問題的回復存在不足,未能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我們呼吁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推動企業按照規定公開其環境信息,并明確具體的糾正措施和時間表,以確保環境監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時,公眾也應繼續關注和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共同推動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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