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李冠雄 王幼柏律師婚姻家事團隊
近年來,離婚現象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遍,關于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問題成為大家關注的重點。總的來說,撫養費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組成。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當失業導致支付撫養費一方經濟能力下降,從而無法按照原先的約定或判決支付撫養費,支付撫養費一方是否可以起訴要求降低撫養費?下面為大家舉例說明。
案例分享
李先生與周女士婚后育有一子,因長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兒子小李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李先生隨即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并判決兒子小李由李先生攜帶撫養。
審理期間,為爭取兒子撫養權,李先生向法院提交工作收入證明及相關銀行流水,證明自身收入每月高達5萬元,經濟條件優越,將有助于提供給兒子更為優質的生活條件。
案件經過一審和二審后,法院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后,判決兒子撫養權歸周女士所有,李先生需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5000元。
判決生效不久,李先生被任職公司裁員,失業半年一直未能重新就業。加之各種生活開銷等花費金額巨大,日子過得捉襟見肘,后續無力承擔兒子每月撫養費5000元。李先生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降低兒子撫養費。
經人民法院審理,對于撫養費具體金額的確定,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義務人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法院一般會從收入水平和財產狀況兩個方面考察。
“收入水平”是指其整體收入能力,而不是某一時間節點的收入狀況。所以失業不代表李先生的收入水平會持續下降,李先生失業只是暫時性的,收入能力并未顯著下降,失業不必然導致撫養費標準調低。
綜合以上原因,人民法院駁回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當父母一方能證明本人生活境遇發生重大變化而嚴重影響給付能力或無實際給付能力時,法院對于減免撫養費的請求可以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適當減免:
1給付方收入明顯減少,雖經過努力仍然維持在較低水平;
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一方又有能力;
3一方處于服刑期間失去經濟來源無力給付的。
需要注意的是,當父方或母方請求減少撫養費后,一旦恢復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恢復至原定撫養份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
筆者認為,需要支付撫養費一方僅以失業為由提出降低撫養費的請求,并不一定能降低撫養費。還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撫養費一方的經濟狀況、失業原因和持續時間、再就業的可能性以及子女的利益等綜合考量。
以上法律知識供大家參考學習。因個案不同、具體情況因人而異,建議尋求專業律師予以處理,以免面臨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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