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為孩子的第一任教師,
肩負著教育規勸的重任,
同時擁有不可推卸的監護職責。
孩子在未成年人時期侵權,
成年了也無力償還賠償,
父母監護責任不“過期”!
一起跟著案例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葉某甲無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致他人傷亡,徐某甲系肇事車輛實際所有人,兩人在某交通事故發生時均未成年。某保險公司系肇事車輛交強險承保機構,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經生效裁判認定,葉某甲、徐某甲對交通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分別承擔事故60%、10%的賠償責任。因兩人均未成年,亦無個人財產,故葉某甲、徐某甲造成事故傷者的損失,分別由各自的監護人負責賠償。該生效裁判判決葉某甲監護人葉某已、朱某甲賠償20余萬,徐某甲監護人徐某乙賠償6萬余元。某保險公司向傷者理賠后,另案起訴要求葉某甲、徐某甲以及兩人的監護人共同賠付保險公司墊付款。
庭審時,徐某乙認為徐某甲在本案訴訟中已經成年,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徐某乙不應再承擔監護人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葉某甲無證駕駛機動車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葉某甲、徐某甲應按各自的責任比例支付保險公司墊付款。葉某甲、徐某甲在本案訴訟中已年滿18周歲,但兩人表示無償還能力,法院依法判決葉某甲、徐某甲的原監護人依法分別在葉某甲、徐某甲個人賠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費用先從葉某甲、徐某甲個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兩人的原監護人支付。
法官說法
古語云:“養不教,父之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解釋(一)一錘定音,明確未成年人侵權時未滿十八周歲,涉訴時已年滿十八周歲,原監護人仍應承擔責任。在此提醒廣大父母在子女未成年階段都應盡監護責任,否則子女在未成年階段造成的損害,即便在其成年后才追訴,原監護人也不能免除責任。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第六條第一款 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滿十八周歲,被訴時已滿十八周歲的,被侵權人請求原監護人承擔侵權人應承擔的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在判決中明確,賠償費用可以先從被監護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供稿:新興法院
編排、一審:葉佩琳
二審:朱峰立
三審:李秋海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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